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一)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住房价值相对市场价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和建筑质量,“适合”居住,具有社会保障性的商品房。

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一)

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价格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广大中低收入者,所以确定经济适用房售价时,既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使职工能够买得起,又要兼顾国家补助能力。因此经济适用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建设资本加上3%的开发建设利润确定。政府不仅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给予用地、计划、规划、建设、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而且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使得经济适用房能以“适中”的价格出售。能真正适合中低收入家庭。

2、质量

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为出发点,突出“实惠”二字。因此,经济适用房建设要体现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功能上要齐全,室内生活必需的设施要有,厅房要齐全;在面积上还要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水平、居民生活习惯有很大差别。以市场接受为前提,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

3、权利

由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国家统一划拨制,享受免征土地出让金等各种优惠措施,使得建设成本明显低于商品房。因此,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只享有房屋占有权、房屋处分权、房屋使用权而不能享受房屋收益权,如将房屋上市交易,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后才可上市。

既然具有上述特点,那经济适用房的应该如何交易呢?

出售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

1、已经住满5年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2、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上市前必须要去南京市房产保障办公室(房改办)办理经济适用房上市确认书,之后的手续就和商品房一样了。

注意:

(1)如果卖方自己和配偶、子女没有合法的第二居所(有产权证的),唯一一套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如果卖方当初是居民拆迁,还需要缴纳交易差额的50%收益金,如果卖方是农民征地拆迁,则没有收益金。

(2)对于买方来说,房子一旦过户,经济适用房性质会变成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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