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的,千万不要直接辞退,要发这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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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金陵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向张霞发出《返岗通知》要求其到指定的专柜上班,但张霞未予回复。2016年10月9日,公司向张霞发出《通知书》载明:张霞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事实,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三章第2.5.2条,要求张霞在接到通知后,于2016年10月14日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霞未予理会。2016年10月28日公司向张霞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张霞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张霞依然未来公司办理任何手续。

2016年11月4日,金陵服饰有限公司向张霞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张霞劳动合同。张霞不服向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张霞不服又起诉至金陵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法院会支持她的请求吗?

本文改编自(2017)苏0106民初字第6940号,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金陵服饰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金陵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2.5.2条明确规定:1个月内连续旷工2日或累计旷工3日,1年内累计旷工6日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对于上述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且张霞在入职时已知晓,故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本案中,张霞在医疗期满后,且在伤病已治愈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上班,在收到金陵服饰有限公司发出的两次通知书要求其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后,仍采取消极态度,不回单位不作任何解释。本院认为,张霞的行为已构成旷工,金陵服饰有限公司依据本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陈庆律师(实习)建议:

2、如果劳动者接到返岗通知书后,拒不返岗,公司可以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更详细的制定规则可参考《必知:员工触碰了这条法律,公司不赔钱就把你炒了》

)【点击阅读】中关于“旷工”的规定,向员工发出《旷工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接受公司处理,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果其仍不理会可以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直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但要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以防止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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