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舍:請律師千萬別還價!

最近讀老舍先生的《四世同堂》,其中一段讀時便覺骨鯁在喉,全書讀完以後其他的片段都可不提,可是關於給錢默吟詩人請大夫看病,付出診費的這一段卻一直反覆咀嚼,甚至讓我聯繫到在請律師的環節客戶最好別還價。

老舍:請律師千萬別還價!

這一段內容大概是這樣的,詩人錢默吟因為被漢奸告發抓入大牢,日本人對其百般折磨。出獄後,街坊開始為其找大夫看病。由熟悉北平全城中西醫的李四爺找到了一位大夫,幾經討價還價最終確定診療費加藥費為25元,外加5元車費。李四爺把大夫帶到了病人跟前,自己就回家休息了,臨走前把費用等問題都告知了男主祁瑞宣。大夫看完病開過了藥,祁瑞宣覺得上當受騙,決定不支付這30元錢,僅付了5元。大夫自然不同意,此時錢默吟的親家金三爺出馬,帶著點道上人的霸氣外加作勢扔藥箱脅迫大夫接受了5元錢告終。不過,最讓人覺得不適的部分在於,祁瑞宣雖然不相信那個大夫卻使用了他開的藥,錢默吟先生最終痊癒。

和平年代談這個故事必須拋開意識形態才有繼續下去的必要,如果你非要說,這個大夫是壞蛋,後來變成了漢奸甚至還黑吃黑,騙了“大赤包”的錢所以活該吃虧,那您可以不必看下去了!

我們先把案件的事實拆分開來仔細回顧一下:

李四爺深夜來請大夫,大夫的心理價位是出診費20元,藥費另算,這個出價在法律上叫“要約”。李四爺不同意並給出了“新要約”,出診費加藥費一共25元。大夫答“少點,少點”,顯然大夫的心理價位在25元以上。所以他再次提出新要約“25元外加5元車費”,李四爺嘆了一口無可奈何的氣,又把藥箱提起來。以法律人的眼光看,李四爺提起藥箱的動作就以行為表示其接受了大夫的要約,這就是承諾。至此要約、承諾達成一致,合同成立。

合同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分別是,大夫一方必須立刻出急診且根據病情開藥,收費不得超過30元”;病員一方的義務是在大夫看完病開完藥之後付25元,另外付5元車費。

其次,我們來看看合同履行的過程: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先是對叫車與否發生了變更。原因在於夜裡不好叫車,且大夫走路倒相當的快。所以大夫說我要車錢,而不坐車,好多收幾個錢,可見其還在為沒有達到心理預期價位而耿耿於懷。李四爺只勉強哼了兩聲。這樣對於大夫不叫車仍收車費雙方也達成了新的合意。

到了病人錢默吟的家裡,有一個很重要的細節是李四爺回家休息去了。離開之前李四爺“低聲的把診費多少告訴了瑞宣,把那個戒指與那點錢也遞過去”,此時附著於李四爺身上對大夫的義務均轉移到到了祁瑞宣的身上。書中並沒有描述祁瑞宣聽了診費價格表示反對,可見祁瑞宣對此也表示認可。

看病的過程中,大夫瞧了一通,但是發現病人的病情並沒有街坊擔心的那麼嚴重,所以用了街坊們早就準備用而不敢亂用的雲南白藥,此外還開了一種叫“布朗陶西耳”的消炎藥。至此,大夫認為自己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而祁瑞宣“很後悔,早知道大夫的辦法是這麼簡單,他自己就會治這個病,何必白花30元錢呢?”最後上演了金三爺脅迫大夫接受了5塊錢的醫療費的一幕。

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祁瑞宣和李四爺一方顯然是違約了。他們違反了合同約定好的價格,並且僅僅支付20%的費用,卻享受了原本25元價格的醫療服務。

在祁瑞宣一方看來,大夫僅僅是用了他們本來就會用的藥,卻要為此支付25元的巨資,他們認為不值得。可是祁瑞宣們忽略了幾個很重要的因素。

第一,環境因素,當時處於戰爭時期,北平城被日本人佔領後的一個深夜,在這種情況下連黃包車伕這樣的苦力都休息不出車了。而李四爺要請大夫深夜出診看病,費用自然比平時貴,這也在情理之中。這就像黑車司機在雨雪天氣亂漲價是一個道理。

第二,價格因素,大夫沒有自己公示出來的價格體系,而且以我們所瞭解的情況,當時的醫療費用均是以行業慣例來確定價格,幾乎沒有公示的價目表,所以此次的出診費就是雙方自行協商。一旦協商完成,合同也就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違反合同的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這位大夫起訴到人民法院,我相信法院會判決病員要承擔違約責任,將拖欠的25元診費、藥費、車費支付給大夫,但有沒有懲罰性賠償就不一定了。

除了對於這個案件本身的分析之外,還有兩點深入的思考,在此拋磚引玉,與諸君分享。

1.買東西可以還價,請人別還價。這是我一貫的理念,我認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可以還價,因為消費者一旦完成商品購買,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可以當場履行完畢。此時還價不會對保修構成不良影響。即使大宗商品後續存在保修問題,在如今的商業環境中多數情況下也把保修義務與銷售分離。但是購買服務就不同了,在先確定服務價格甚至先付費再享受的前提下,討價還價有可能帶來的惡果是,服務提供者會把讓給消費者的利益在服務過程找補回去,因為權利義務的履行具有持續性。具體到請大夫看病這事上,因為雙方去最後確定的價格是診費加藥費共25元,所以大夫完全有可能使用廉價藥物,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當然文中並沒有表現出這位大夫這麼做了,但是祁瑞宣們顯然會有這樣的懷疑,所以他們覺得上當了。具體在請律師這個問題上,我一般會婉轉的告訴討價還價的客戶,您可以試著向其他律師詢價,但最好不要對律師費打折,因為律師服務也是具有權利義務履行的持續性服務。

2.另外一方面,消費者買的不是商品或者服務本身,而是他們的心理預期。反過來也就是,服務者也不應該僅僅賣服務,更應該去滿足消費者的心理預期。消費者坐頭等艙就是預期著座位寬敞一些,餐食豐盛一些;消費者住五星級酒店不僅僅為了床墊更厚更乾淨,有時候就是為了那個一個毫無意義但是符合心理預期的近十米層高的大堂;消費者買瑪莎拉蒂就是為了別人豔羨的目光,至於它是否節油、是否高速其實並不重要。包括律師在內的所有服務提供者都應該從這個角度去思考問題。那麼當律師在審核一份合同時就不能簡單的告訴客戶哪個條款有風險,而是要進一步的告訴他們如何防範這個風險,因為客戶對法律顧問的心理預期更多的是,你幫我合法合規的促成交易,而不是告知我一大堆風險以後,最後導致我無法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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