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錢,借出去是拿不回來的!|五分鐘公司法

這些錢,借出去是拿不回來的!|五分鐘公司法

圖片源自於網絡

▼真實案例:

2016年3月10日,張凱帶著朋友找王紅軍喝茶,喝完茶後就和朋友開始賭博,玩了一會張凱和朋友身上的錢所剩不多於是兩人一起向王紅軍借錢,兩人分別向王紅軍借了10萬元。次日,張凱再次和朋友賭博,王紅軍也在場。賭桌上一陣激戰之後,囊中羞澀的張凱又問王紅軍借了17萬,當場以現金交付,張凱也把自己的駕駛證扣在王紅軍處,並且向王紅軍出具了借條、收條。借條、收條分別載明瞭借款金額,利息等信息。可是張凱嗜賭成癮,之後一直為歸還該筆借款,王紅軍一怒之下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借貸關係合法有效,支持了王紅軍的訴請。誰知二審法院卻認定借貸合同無效,駁回了王紅軍的請求。

案例改編自(2017)蘇02民終3121號,人物均為化名。

▼深度解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張凱和王紅軍之間的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根據法律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非法借貸關係法律不予保護。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為非法借貸關係。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活動,為賭博而產生的債務,法律不予保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凱系在賭博時向王紅軍借款,王紅軍亦明知該款項系用於賭博,可以認定其明知張凱借款用於賭博而提供借款,相應的借款應為非法債務,法律對此不予保護。

▼劉俊傑律師建議:

這條法律規定對於一些無辜的債權人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卻成了一些圖謀不軌的債務人的護身符。作為債權人如果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定不要輕易借給那些從事過非法活動的人。如果確實是相熟的朋友,至少在借條上寫清楚借款用途。但是也不必過份擔心,借貸合同因此被認定無效是需要債務人證明債權人明知該筆借款是用於非法活動。所以,作為一個善良誠信守法的好公民,法律是會堅決維護我們的權益。

如果你是個嗜賭成癮或者企圖借款從事非法活動的人,勸你及時收手,踏實努力的工作才是正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