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这个法律风险要防范

同居,这个法律风险要防范

由于社会观念的开放,婚前同居现象越来越多,极易产生纠纷。

01

婚前财产的风险主要有两个关注点:

1、同居财物混同风险

2、大额赠与(房产)的归属

混同风险比如说 同居前的存款和同居后的收入一起买了住房,用于共同居住;或者说同一个账户进进出出已经分不清哪些是同居前的了,这样在同居关系终止需要分割财产时,一般是按同居双方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对于混同方就比较吃亏。

通常来说,恋爱期间 ,双方互赠的小礼物、小礼品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对于大额的财产或者有特殊意义的财产,处理方式有差别。

02

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原告:张无忌 , 南京人

被告:周芷若 , 徐州人

张无忌和周芷若在徐州上大学期间相恋,2001年8月本科毕业后张无忌继续到南京读研究生,周芷若在徐州工作,双方决定在徐州定居,故张无忌转给周芷若40万元买房。2001年12月周芷若以自己的名字在徐州买住房一套,并共同居住,定于2003年2月双方结婚,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婚。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40万元,被告辩称赠与已经完成不予返还。

判决:被告不当得利,返还购房款。

从意思本义角度说:在给付的时候给付的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在无法缔结婚约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另一方给付的物品或生活资料就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03

恋爱期间给付对方财物要慎重。尤其常见的是买房、赠与、借款等问题。共同购房一定把自己名字写在购房合同中,或让对方打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以免日后出现纠纷难以解决。我们代理的婚前财产纠纷中很大的占比就是婚前买房及赠与问题。

恋爱中很难开口让对方打收条。觉得太生分或害怕伤害信任感,如果小额借款倒也无所谓,大额借款慎重的同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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