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唯一房产,离婚诉讼中三种情况下的分割

婚内唯一房产,离婚诉讼中三种情况下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婚内只有一套按揭住房,分割时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二是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但是都无力补偿;三是对方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但就补偿问题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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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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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1420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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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多一些,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是就房屋现价协商不成并且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也可以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房屋价值确定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全款的或者还清贷款的房产补偿比较清晰按照比例即可,那么按揭的房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如何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实务中有三种分割方法,以分割比例50%来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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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包括已支付的首付和已还贷的本息)×50%,这里的房屋增值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申请评估定价。

参见案例:欧阳某诉於某离婚案出自《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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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50%,房屋现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参见案例: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出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88号;

严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出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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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 房屋总价款(房价款+利息)×房屋现值÷2,这种计算方法类似于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用于计算婚内共同还贷的增值和利息补偿较为公平,对于婚后按揭共有房屋分割稍显复杂。

对于以上方法司法实践中都有使用,前两种比较简单易懂,而对于每个地方的法院算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就深圳而言,深圳中院好几个案例都是按第二种方式计算。律师实务中根据证据情况和具体案情测算主张不同的分割方式,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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