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0425民初734號

西安市宗原輕型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陝西省軍區第十七離職幹部休養所與你公司及楊巧玲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陝西省軍區第十七離職幹部休養所申請先予執行,本院依法作出(2018)陝0425民初734號民事裁定書:由西安市宗原輕型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楊巧玲先予交付中國人民解放軍陝西省軍區第十七離職幹部休養所位於禮泉縣南坊鎮中信村33887.264平方米軍用土地,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一庭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陝西省禮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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