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常识: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参保范围及保险费负担比例
1.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的定位
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有劳动能力,并且无工作但正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四)失业保险金可以支付范围
失业保险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
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五)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六)领取限额
首先,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其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
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八)其他需注意事项:
1.再次失业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职工如果重新就业,则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领取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6.其他
二、办理必经手续:
(一)劳动合同解除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以上内容仅仅针对五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梳理出来的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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