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里挖出金条属于自己吗?

墨瞳校尉

1970年10月5日陕西西安南郊何家村在兴建房屋挖地基时,意外挖出了一个高65厘米,腹径60厘米的陶瓮。当时,人们大多不知道文物保护的重要性,随手就把陶瓮打碎。没想到,里面竟是一堆耀眼夺目的金杯银碗。

施工负责人感到事态严峻,立即报告了上级,紧接着考古队进驻。令人意外的是,10月11日,在第一个陶瓮出土地点的北侧不远处,考古人员又发现了一个大小类似的陶瓮,在旁边还发现了一件高30厘米,腹径25厘米的银罐。当这两个罐子打开之后,又一次震惊了在场的所有人员。因为,里面同样放满了玲琅满目的金银玉器。

后来统计,这次一共出文物1000余件。其中有金银器皿271件,银铤8件,银饼22件,银板60件,金银铜钱币466枚,玛瑙器3件,琉璃器1件,水晶器1件,白玉九环蹀躞带1副,玉带胯9副,玉镯2副,金饰品13件。另有金箔、麸金、玉材、宝石及朱砂、石英、琥珀、石乳等药物。

后来,考古学家将这批文物命名为何家村窖藏。

那金银总共有多重呢?

经过测量,金器总重量14900多克,银器总重量195000多克。这样说可能没有具体的概念,换算一下就知道这批财富的惊人了。

折合唐代的购买力,它们的总价值大约合黄金900-1000两,铜钱3830万钱。根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天宝五年(746)“斗米之价,钱十三”的物价推算,可购米近300万斗,相当于15万男丁一年向唐政府缴纳的租粟。

折合成现在的购买力同样惊人,1000枚铜钱为一贯,一贯钱约等于现在的人民币7000元。3830万钱相当于现在的2.68亿。假定现在北京房价5万/平米,每套房100平米,这些钱则可以在北京买53套房。

当然,地下一切物品归国家。目前,这批文物收藏在陕西历史博物馆。


俗家方丈

我是讲堂空空——宝玉石文玩知识传播者,中国有句古话:闷声发大财很显然题主没有学会这句话的精髓,底下挖出宝贝的事情数不胜数,但是处理的方式也是不尽相同的,当然了,至于属不属于你,空空觉得还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思量。

第一,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根金条是属于你失忆前埋下的,或者您先人埋下的

那么这根金条就归你所有了,这种情况适合于先人是地主之类的,有实力也有能力的那种,只要你能证明这些财产是你的祖先留下来的,是私人财产,你就可以拥有这笔财产,这样也是行得通的。

第二,如果是无主物,那就归国家所有

有法律明文规定,无主物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看上去情理上好像是谁先捡到归谁,但是大家推敲一下就知道这样下去矛盾更大,譬如有些人说:见者有份。贪心的其他人,可能会把你家地基挖个底朝天,而且法律规定,这样就没有办法了,只能上交国家了,这也是类似事件常见的一种处理方式。

空空认为,若是哪天你也挖到宝贝,想炫耀一番的话,那你就做好上交国家的准备吧!


文玩讲堂

以前我们那里的乡村医生家就是从捡到了黄金宝箱而发家致富的,当然也把他的诊所规模扩大了来造福附近村民。

而在此之前乡村医生家是很清苦的,因为是外来户,租得别人家的老房子来开诊所,又潮湿又破败。



那么他家是怎么获得这笔意外之财的呢?其实功劳都是他家的两个熊孩子。

农村的父母忙孩子基本都是散养,医生更是要时时坐诊,所以他家的两个孩子一放学就约上同学每人拿一根棍子到田野里去玩了。

在村南有个无名小山,但小山下面有个岩洞,大家都叫老虎洞,洞深只有四五米,但是还算宽大,平常是农夫为自家田抽水施肥的时候避雨休息的地方,有时候会在里面生火驱寒。



三个熊孩子边玩边走的就到了这老虎洞边了,肯定要进去探险捣蛋一番,举着棍子进去东敲西打的,然后其中一个突然从洞顶敲下来一个箱子,几个小家伙又在那里研究半天,终于把箱子打开了,里面是一箱黄金,当然小屁孩肯定不知道是啥,拿棍子担着回来了,路上要先经过医生家,肯定就抬回医生家了,经过家长一顿忽悠,跟他家小孩一起去的另外一个孩子空着手回家了,过了几天,两家小孩吵架了,被忽悠回家的小孩把捡到箱子的事情给大人说了,自然上门去讨要理论。

经过各种复杂争吵,医生家的说辞是没有什么一箱,就是小孩捡得些破烂,回家来还被骂一顿,乱往家搬东西,全给扔了。

这没人见证没人经手的事情硬是被医生家给瞒下来了,但是没多久就在村里买了几百平米的地,建起了五层楼房,带院带车的,可以说是最富裕的乡村医生了。


向梦子问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所以我的理解是首先地里挖出的金条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你是他的主人,比如和金条一起有收据或者其它物件能够证明和你有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你所有,理应上交国家,不应该私自占有。

同理地里挖出的其它物件如果不能证明其属于某个人,都应该交给国家,国家应适当给予奖励。


旮旯8528

中国有句古话:闷声发大财

很显然题主没有学会这句话的精髓,竟然如此,我们就来说一点人生的经验吧。

第一,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根金条是属于你失忆前埋下的,或者您先人埋下的

那么这根金条就归你所有了,这种情况适合于先人是地主之类的,有实力也有能力的那种。

第二,如果是无主物,那就归国家所有

有法律明文规定,无主物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看上去情理上好像是谁先捡到归谁,但是大家推敲一下就知道这样下去矛盾更大,譬如有些人说:见者有份。贪心的其他人,可能会把你家地基挖个底朝天。

所以要是你哪天挖到了金条,你要是缺500块钱加锦旗,那你就放肆的告诉别人吧。


日常办公

不所属于自己的,属国家的。《文物法》有明文规定:地下文物属国家的。


新邵阳282767231

如果能证明是你祖上留下的 ,就属于你,否则,就上交国家。给你奖金和锦旗。


视天下

国家应该不单单给上报人员名誉的奖励,给予的物质奖励应该更多,而且应该重奖,大大的重奖。因为国家只是给予名誉的奖励的话,很容易造成文物的不上报。文物都是价值连城的东西,如果走私到了国外,损失无法估计。重奖上报人员,给予名誉,是唯一的解决方法。


间谍希夷

如果是自已祖先留下的就有是自已的可能!如果此地非自已的,另当别论!该类事件看多了,只有如此回答!!!


希望星晨58298869

国家是不差钱的,对于发现文物的人员应该给予相当于文物价值一定比例的奖励,这样发现的人就合法持有奖励,同时有利于文物的保护。发现上亿文物,不上报归自己,上报奖励500加一面锦旗,如此政策大多数人是不会上报的,最终损失的是人类共同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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