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田裡挖到了古物,應該如何處理?

開飛機的肥豬

不怎麼值錢就自己留著,價值連城就上交國家!很多人會覺得,自己挖到的古物寶貝應該自己悄悄留下,藏起來,而不是上交給國家,因為國家給的獎勵少,還不知道文物最後去了哪裡,然而,我覺得,仔細想想價值多少再考慮是不是要上交給國家。

且聽小史官分析。試想,如果你在地裡勞作,每年辛苦掙不了幾個血汗錢,然而有一天,你偶然間挖到了一個古董,第一時間想到的一定是發財了!但是,古物如果價值連城,留在自己手裡不一定是好事,不僅會有無限煩惱,還會有危險,如果挖到的文物不值錢,很常見,像銅錢,甚至是銀錠,自己留著還是可以的。


如果你挖到的是元青花,價值連城,全世界只有幾個的那種,你還敢留在家裡嗎?這有很多隱患,其一,如果被人發現,會有無數人知道,人言可畏啊!其二,有人知道就會有人惦記,惦記的人多了,你還睡得著嗎?其三,留著也沒啥用,貴重的文物不能賣,違法,因為這個坐穿牢底得不償失啊!

如果上交給國家,雖然獎勵有限,起碼自己心裡舒坦,名聲倒是無所謂,關鍵是自己心裡沒有心結,而且,也不用擔心你上交的會被某些人私藏,一般來說會有證件,可以找到你上交的文物收藏的地點,如果在博物館,是可以去看到的!

如果你挖到的是個銀錠,這個雖然也挺值錢,但是存世眾多,自己留著做傳家寶也沒關係,而且有哪些大盜會惦記你一個銀錠呢?自己留著把玩完全沒問題。

以上是個人觀點,歡迎朋友們評論區交流!


潁州小史官

首先要確定一下,是不是在中國境內,如果是在中國境內,那麼恭喜你,上交國家是唯一合法的處理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第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第七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2、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看到了吧,法律已經明文規定,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包括地下,水下以及領海,所有遺存的文物都是屬於國家的,而不是屬於個人的。請看明白,是所有文物,不論價值大小。



所以說,在自己田裡挖到的古物,那也是屬於國家的東西,不管其價值的高低。如果你覺得這個東西價值不高,感覺沒有必要上交國家,就自己留存起來了,那麼理論上來說,你已經犯法了。

當然了,這個違法,很多時候也只是理論上而已,有關部門未必會來追究你的責任。比如說你挖到了一個民國時期的袁大頭,自己留下來了,相關部門也不會閒的沒事做來追究你。

不過你要是心狠一點,在沒有人發現的情況下,把你挖到古物偷偷的藏起來,誰也不告訴,那國家也那你沒轍。雖然你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沒人知道不是嗎?當然,這種行為還是並不值得提倡哦!


小鎮月明

自家田間地頭,挖到了古物,請拋棄致富幻想,慎重處理。

古物,正常情況下是指文物,這個範疇有《文物保護法》,除非證明“

確係祖傳”,而且價值空間不高,可以被認定為發現人所有。這一條在理論上似乎行得通,在現實操作中,你的這位祖上往往並沒以“註銷”的字樣出現在你家戶口本上,加上如何證明你爸爸是你爸爸這個命題都能讓你跑半個月,難度可想而知。

比如挖到一塊鵝卵石,算不算是古物?你別看它光溜溜烏突突毫不起眼的樣子,成分不過是碳酸鈣或二氧化硅,它可是在2億年前的一次火山噴發中形成的,1億年前分裂成磨盤那麼大,500萬年前被水流沖刷成你手裡的乒乓球大小,然後這幾十萬年間一直躺在你家地下思考命運。這次被你挖出來,你固然有點吃驚,相信我,它受驚度不比你小。

嚴格說來,這塊石頭也不屬於你。

什麼文物、礦產、埋藏物、隱藏物,所有的無主物、不明物,只要在我國領土領海之內,都屬於國家所有,在我國沒有一平方釐米的土地屬於私人所有,因此,它們的歸屬性毋庸置疑。

新疆前一段時間興起撿隕石的風潮,這隕石,不管它是砸進地裡,還是露在外頭一截,正常的理解仍然屬於自然資源,自然資源肯定不是個人能夠申張的財產,我們有《礦產資源法》。

唯一的例外,《物權法》規定了先佔原則,那就是“沒有特別規定的無主物”,假如這隕石墜落的過程中你拍攝了視頻,它沒有墜地,你把它直接用手接住,它的屬性就不好確定了。

個人認為你可以收藏它的同時,這段視頻也能賣個好價錢——醫學界也很需要這種手部致殘的即時珍貴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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