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屏風“調包”?買主起訴返還被駁

在買房時與賣家約定,賣家需將有百年曆史的四塊木製屏風作為附屬設施與房屋一併轉讓,未料賣傢俬自將屏風調包。為此,陳先生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房主返還原木製屏風四塊。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請。

買家:古董變新品 提起訴訟

原告陳先生訴稱,其購買被告劉先生名下住宅房屋一套,雙方約定將至少有百年曆史的四塊木製屏風作為房屋的附屬設施隨同房屋轉讓。但房屋在交付後,劉先生私自將屏風調包,並明確認可將原有的屏風更換了的事實。

陳先生稱,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為了實現將房屋內原有的四塊珍貴木屏風隨同房屋一併轉讓給其的目的,其比同時期出售的同等戶型多支付了100多萬元來購買涉案房屋。陳先生認為劉先生的行為違反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故要求劉先生返還原木製屏風四塊。

對於起訴,被告劉先生辯稱,房屋買賣時確實約定在交付房屋時一併交付四塊屏風,是否為原四塊自己記不清楚了。劉先生稱,如果涉案的屏風價值100萬元,原告不可能在交接時不對四塊屏風進行核驗並提出異議。另外,現該房屋市場價已經降了100萬,陳先生提起該訴訟的目的是希望通過此方式達到平衡,故不同意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賣家:拆卸時損壞 只得換新

在庭審中,劉先生認可屏風更換事實,但主張屏風更換的原因系工人在拆卸時致其嚴重破損,並非故意破壞,出於尊嚴及其對陳先生的尊重,劉先生按原樣及尺寸專門定製了四塊新板,並多加了一塊大板,後自行處理了原有的四塊破損屏風。對於劉先生的陳述,陳先生並不認可。經法院釋明,陳先生堅持要求劉先生返還其合同約定的原有屏風四塊。

另外,陳先生還主張在簽訂合同之時,就屏風約定了20萬元的保證金,劉先生稱其用信用擔保,後該項內容劃去。陳先生主張當初購房的初衷之一即因為該四塊屏風,劉先生則主張雙方對保證金未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已無法交付 駁回起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合同簽訂後,雙方就房款交納、過戶等手續無異議,對隨房一併交付的四塊屏風是否為簽約之時的屏風、現原屏風是否仍存在、簽約之時對原屏風價值是否單獨作出過約定等主張不一。

庭審中,劉先生認可原屏風在搬家之時已拆卸,交付陳先生的系更換的屏風,合同中雖未對該屏風單獨定價,但該屏風屬於劉先生同意在房屋成交總價內一併轉讓的房屋附屬物,劉先生上述履約行為不符合雙方的約定。

陳先生主張原四塊屏風仍在劉先生處,要求依照合同約定返還,劉先生則主張原屏風因拆卸時被毀壞已自行處理,陳先生就原四塊屏風仍在劉先生處未提交相應證據,故本案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原屏風的客觀條件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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