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打受輕傷妻子證言也有效

丈夫被打受輕傷妻子證言也有效

丈夫被打的時候,只有妻子在身旁,妻子的證言可以作為證據嗎?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你啥時候還錢?”2016年12月的一天,在一條巷子裡,鄧某要求何某儘快還錢。當時,何某的妻子劉某也在一旁。因商討未果,鄧某從路邊撿起一塊石頭向何某砸去,石頭砸到了何某的頸部。後經鑑定,何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鄧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烏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將鄧某起訴至烏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賠償何某的醫療費等相關損失。鄧某不服,上訴至烏市中院。

鄧某認為,現場證人劉某是何某的妻子,其所作證言應屬於無效,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烏市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鄧某的上訴請求。

法官庭後表示,鄧某與何某發生爭執一事,是鄧某在公安機關供述中認可的,且在一審庭審中,鄧某當庭認罪。二審時鄧某否認何某的傷是自己造成的,但沒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且與查明的事實不符。

同時,烏市中院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劉某目擊整個情況過程,其作為證人作證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提出劉某做證人證言無效,實際是提出證據證明力的問題,證據的證明力是綜合全案其他證據統一考量的,本案並不是僅根據劉某的證人證言作出的事實認定,故對鄧某該上訴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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