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企业共享 求职者权益谁保障

“黑名单”企业共享 求职者权益谁保障

“黑名单”,好可怕的名字,对于上了黑名单的求职者来说,无异于在一定范围内失去了工作的天地,被驱除出了事业竞争的赛场。然而决定是否进入“黑名单”的不是政府,不是法律,恰恰是来自他们服务或是谋职面试的公司,谁给了他们如此大的权利?这样随意以个人好恶、公司利益为上制作求职者 “黑名单”的人,才应当成为社会人士的“黑名单”。

求职者“黑名单”的制作动机无非是给企业排除掉有“污点”的求职者,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失。没有人否认设置“黑名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设置标准、具体设置情形等,应该有行业标准或统一性规范。不可由企业一家独大“一言定音”,更不能无限扩大成为有关企业的互相共享,这是对求职者拓展发展空间的剥夺,是企业用人权利的肆意滥用,是以大欺小的霸道做法。有“瑕疵”“污点”的求职者即使有不良的行为,应当提交劳动仲裁或是法律部门评判定夺,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寻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利用自己用工优势与社会的地位优势,用人资讯优势,将企业内部员工的纠纷给予不利评判,公而告知的信息共享给其他用工单位戴上“有色眼镜”,从而使求职者受到歧视与不公正待遇,侵害了求职者公平获得新工作的权利。这些变味的“黑名单”事实上用冠冕堂皇的理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可以有自己的用工管理制度与招聘规则,但必须不能与国家法律制度相冲突,企业对于用工者行为的记录不能被滥用,更不能随意给求职者贴标签,成为打击报复求职的工具,剥夺了求职者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机会,这样涉嫌泄露个人隐私还形成就业歧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黑名单”是对求职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应当引起广泛社会关注。希望劳动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对此进行监督,规范求职者进入企业的条件、标准合法依规。对于公然歧视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强规范与管理。(周东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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