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通報第24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樹本華等人非法處置幹化汙泥案

2017年8月31日,南潯區環境執法人員接到中央環保督察湖州專項督察組提供的關於湖州南潯佳能汙泥處理廠轉運至啟東市王鮑第二磚瓦廠的汙泥存在非法處置的線索,立即開展調查。經查明,以江蘇建湖人樹本華為首的5人合夥偽造江蘇啟東市王鮑鎮第二磚瓦廠資質、公章、委託書及陽光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財務發票,非法承接及轉運湖州南潯佳能汙泥處理廠幹化汙泥5535噸,且在轉運過程中進行非法傾倒處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南潯區環保局依法將涉刑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目前已刑事拘留並移交提起公訴5人,其中4人涉嫌汙染環境罪, 1人涉嫌偽證罪。

  吳興區湖州織裡凱凱印刷廠未安裝有機廢氣汙染防治設施案

2018年3月16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織裡凱凱印刷廠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從2018年1月開始生產至今一直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導致揮發性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至外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吳興區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3.8萬元。

湖州長湖市政道路養護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18年3月2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長湖市政道路養護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自2017年11月起擅自開工建設瀝青混凝土攪拌站項目,且未依法報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湖州市環保局開發區分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建設,並處罰款人民幣2.6萬元。

  

南潯區湖州紅豐砂洗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水汙染物案

2018年4月18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紅豐砂洗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通過私自設置的白色塑料管,將汙水站汙泥濃縮池內的生產廢水排放至廠區南側頔塘河道,進入外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南潯區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39.2萬元,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南潯區湖州龍祥染整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2018年1月24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湖州龍祥染整有限公司開展檢查,並對該單位汙水處理設施總排放口進行水樣採集及送檢。檢測結果顯示,排放廢水氨氮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南潯區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28萬元。

德清縣浙江東恆實業有限公司對暫不利用的工業固廢未按規定採取措施案

2018年1月18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東恆實業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正在裝卸印染汙泥,印染汙泥露天堆放,未設置專門廢水收集處理設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德清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對暫不利用的工業固廢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6.4萬元。

德清縣振田(德清)紡織品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2018年1月17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振田(德清)紡織品有限公司開展檢查,並在該單位廢水總排口進行水樣採集及送檢。檢測結果顯示,排放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德清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2.7萬元。

安吉孝豐雪華機制砂石材料廠未制定水汙染事故應急方案案

2018年3月19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安吉孝豐雪華機制砂石材料廠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廢水沉澱池和汙水處理回收罐體臨近西苕溪,存在安全隱患,有突發環境汙染可能性。該單位建設項目於2010年開始建設,2011年取得安吉縣環境保護局環評批覆投入生產,至今沒有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相關的水汙染事故應急方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安吉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安吉揚志傢俱有限公司未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案

2018年1月22日,環境執法人員對安吉揚志傢俱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建設應急預案中要求的85m3應急池,暫存桶內噴漆廢水溢出後流入雨水管網。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安吉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1.3萬元。

長興縣浙江科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18年3月23日,環境執法人員對浙江科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自2018年2月底開始,擅自新增建設一條塑料造粒機組,且未依法報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項目仍在建設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長興縣環保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建設,並處罰款人民幣1.8萬元。

來源 湖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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