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維權中的 “拖延症”要戒掉,錯過時效合理補償難爭取!

徵地拆遷法律維權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來實現的,每一個程序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維權是對每個維權者的基本要求。在日常辦理案件過程中,中師律師經常接到已過維權時機的求助,不禁讓人扼腕嘆息。所以當被拆遷人遭遇拆遷需要維權時,一定要把握好維權的時間。

徵地拆遷過程中有三個文件需要我們注意,針對徵收決定公告,評估報告,徵收補償決定三個文件,如果我們覺得不合理,要提起法律程序,那麼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錯過時效,將失去最佳維權時機,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徵地拆遷維權中的 “拖延症”要戒掉,錯過時效合理補償難爭取!

徵收決定公告

徵收決定公告是在對你這裡房屋進行徵收的一個決定,裡面的內容要看仔細,看是否有不合理的。這個時候你可以要求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實踐中,往往這個時候很多被徵收人還沒有完全意識到,也說不清楚徵收決定內容有哪些地方是不合理的。這也就會影響我們對於維權時機的判斷。

評估報告

我們都知道,拆遷方在對房屋、土地進行補償時,需要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的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經過評估之後,會出具一份評估報告,拆遷方往往會根據這份評估報告來對房屋、土地進行補償,因此,評估報告對被拆遷者的影響是非常大的,可評估結果又往往不盡人意。

當我們的房屋經過測量以後,給出具體的評估報告以後,徵收方工作人員會來和大家溝通補償的問題。這個時候有的被徵收人一旦覺得自己的補償是在太低,就會產生負面情緒,不願與徵收方溝通,結果不了了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徵地拆遷維權中的 “拖延症”要戒掉,錯過時效合理補償難爭取!

徵收補償決定

過了一段時間,你就會發現,你這裡多出了一份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如果這個時候你還不當回事,那麼,你可能就離你要合理補償就越來越遠了。而徵收方就不會再主動聯繫你了,因為他們也在等您訴訟時效過期,然後再光明正大地來拆遷你的房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

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徵地拆遷維權中的 “拖延症”要戒掉,錯過時效合理補償難爭取!

一些被拆遷人的“拖延症”主要表現在:先和拆遷方耗時間,等拆遷方坐不住了對其房屋採取非法拆遷手段,抓到拆遷方的小辮子再請律師介入或者自行操作維權。事實上這種做法並不能給被拆遷人帶來維權優勢,反而會給拆遷方對其違法審批程序等違法點給予了喘息善後的時間。並且被拆遷人往往會忽略上述的維權時效性,錯過維權時機。所以這種“拖延症”一定要戒掉!正確的拖延戰術是在專業拆遷律師的指導之下有秩序有策略的實施,而不是盲目的一拖再拖單純和拆遷方耗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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