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井田制”,究竟是什麼樣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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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發展歷程

井田制是一種土地制度,在周朝得到最終完善,同時也在東周時期,因為鐵器、牛耕技術的發展,加之諸侯變法,大量土地私有,於是井田制就被破壞了。其中有著名的魯國變法中的“初畝稅”。


井田制是什麼

在井田制下,土地被分為“國”、“郊”、“野”三部分,即國度(宗法貴族所在地)、郊區(隨著貴族前來的武裝所在的地)、被征服或者原住民所在地,“國”和“郊”可以統稱為“國人”,其餘為“野人”。 井田制,地按照“井”劃分九塊,八家共一井,每家一塊私田,共耕一塊公田,每三年調整一次。


井田制和分封制、宗法制關係

井田制也是維繫周朝宗法制的重要手段,因為公田不僅是耕作之所,同時又承擔祭祀的功能,所以“井田”又充當宗教作用。

周朝為了維護統治,創立周天子的概念,即王權天授。為了保證統治過渡順利,就採用了簡單而又沒有爭議的嫡長子繼承製,這樣可以避免為了繼承而產生紛爭。

宗法制要得到有效落實,於是周王就把自己的兄弟、功臣、商朝後裔分封出去,讓他們成為宗法制的擔綱者。並且通過“井田制”完成第社會秩序的具體組織。 所以講要講井田制,就要講宗法制和分封制。

這個時候,文字還被周天子壟斷,周天子就將刻有銘文的青銅器贈與各諸侯,來表達天意。 那個時候,民風淳樸,國人之間也有血緣認同。 到了春秋時期,不斷的分封讓大家對血緣的認同削弱,所以周天子勢微。

周王的衰敗不是某一方面的原因,而是整個制度系統出現問題了,從經濟到地方制度都出現了問題。所以你問井田制是一種什麼制度,它即是一種土地制度,同時又是為其他政治制度的保障。


歷史答人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

有人說,井田制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制度,並未能嚴格實施。但實際上,中國古代的井田制度,一直以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一般史學家、經濟學家研究井田制,主要參考的史料是《孟子》、《周官》、《春秋公羊傳》、《漢書食貨志》等。

可惜的是,井田制度在孟子時期已經不復存在。由於《周官》為戰國末年之書,此時井田

制已被破壞了數百年,所以《周官》也不可靠。

所以,研究井田制度,應當找《孟子》以前的史料。

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井田制度是跟隨封建制度而來。

何謂封建?即“封土建國”。古代最大的諸侯國,國土面積佔100方里的已算是大國了。城與城之間相距約50裡。在100方里之地裡麵包括城郭、村邑、山林及耕地、棄地。據《周禮》一書的記載,當時黃河流域一代已經滿布田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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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中國經濟史研究當中一個非常具有爭議性的話題。關於井田制的真偽和真實形態有非常大的爭論。

關於井田制的真偽,有很大的爭議。對於井田制的最早敘述來自於孟子。根據他的描述,井田制是將一塊田分為井字形的九塊。周圍的八塊交給農民耕種,中間一塊為公田。農民輪流在這塊公田上工作。公田的收成作為地租收入。但問題在於,從上下文的背景來看,這是孟子對於古代的一種想象,而不是歷史。其他文獻資料中對此沒有更多的記載。在之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也是將井田制作為一種理想而已。這就讓很多學者認為井田制實際上並不是一種真實的歷史制度。目前的主流觀點就是這樣。不過依然有少部分學者持反對觀點。

他們認為,井田制並不是空想出來的歷史制度,它有一定歷史基礎。西周時期的政治制度與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有很大的相似性。那麼土地制度也可能有一定的相似性。參考相關的文獻資料,他們認為當時存在著公田制。公田制下土地被分為兩種,一種是公田,一種是農奴的份地。農奴需要定期在公田上工作,公田上的收成全部歸領主所有。農奴可以參與份地上收益的分成。考慮到土地的肥瘦情況,當時的土地分割是非常細碎的,不可能做到井田制那種高度規範的劃分。他們認為井田制的原型就是歷史上的公田制,但是具體表現形式上有很大差異。

綜合來看,井田制應當是孟子構想出來的一種理想制度。它的原型是西周時期實行的公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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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井田制形成於商朝,盛行於西周,廢除於戰國。井田制是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 這種制度適應並促進了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隨著春秋時期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被開墾為私田,奴隸解放,井田制瓦解。



井田制的田就像“井”字的寫法,耕地阡陌縱橫,形同井字,故稱為井田。一井分為九個方塊,就是九塊田,周圍的八塊田由農戶耕種,是私田,私田收成都歸農戶。中間是公田(名義上說的是公田,其實是奴隸主的私田),地勢是最好的,由八戶輪流耕種,收入全歸奴隸主所有。

 這種土地所有制其實就是商、周王室以及散在各地的奴隸主私有的一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它是商、周王室代表整個奴隸主階級佔有全國所有土地,然後再把這些土地分配給屬地的奴隸主使用,奴隸和庶民則只有幹活的份。到戰國時期,鐵器和耕牛的大量使用,奴隸和庶民可以開墾更多的荒地,就沒必要再給奴隸主種田了,井田制遂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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