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濰坊“1.15”危險駕駛案件
經調查,宋某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最終,宋某被濰坊諸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被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二、濟寧“3.24”危險駕駛案件
2017年3月24日23時許,孔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濟寧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外環路小店立交橋時,與路中間護欄相撞,發生重大單方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
經調查,孔某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最終,孔某被濟寧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被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三、濱州“3.28”交通肇事案件
經調查,王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最終,王某被濱州市惠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被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四、濰坊“5.11”危險駕駛案件
經調查,李某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最終,李某被濰坊安丘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被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五、威海“5.31”交通肇事案件
2017年5月31日,何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威海榮成市石島斥山大酒店時,與路中間護欄相撞,摔倒在地。而後,李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事故地點,將何某碾壓致死。事故發生後,李某駕車逃逸。
經調查,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最終,李某被威海榮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被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策劃/製作:山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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