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青海法院健全知識產權技術調查機制給予肯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對青海法院探索實踐技術調查官制度,健全知識產權案件技術事實查明機制作出肯定。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佈會,陶凱元副院長在新聞發佈詞中指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青海高院等採取有力措施,不斷完善技術類案件審理程序,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在技術事實查明中的突出作用。”這是省高級法院司法改革期間推出《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在知識產權、建設工程等技術型訴訟案件中初步取得實踐成效後,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面向社會公開對這一改革創新給予肯定。

案件專門性問題是困擾法官審理案件的難點之一,專業性強、技術事實查明難是知識產權等技術型訴訟案件的特點。技術調查官是專門輔助法官查明案件技術事實的審判輔助人員,是法官解決專門性問題的助手。《規定》旨在發揮技術調查官輔助法官查明案件技術事實、解決案件所涉專門性問題職能作用,規範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技術調查官由法院司法技術人員擔任,其在法官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可以根據法官的要求履行:固定並梳理當事人自認的技術事實和技術性證據;參與詢問、聽證、庭審;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列席合議庭評議;組織鑑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鑑定意見、技術諮詢意見、技術論證意見。技術調查官必要時可以聘請法庭科學專家庫中的技術專家作為法院技術顧問協助工作。

省高級法院對《規定》的制定進行了紮實的法律研究和理論準備。《規定》的理論基礎是省高級法院形成的《構建中國特色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以構建技術調查官為主、技術法官為輔的機制為路徑》一文。該文獲得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二等獎。青海法院的技術調查官制度有別於北京、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做法,結合了地方實際,運行機制上更靈活,特點在於服務於法院和服務於當事人的技術顧問制度的有機結合和協調運行。(楊海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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