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逢知己千杯少 法不容情半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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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節假日期間,親朋好友之間總免不了各種聚會,

也少不了飲酒助興,推杯換盞之際,已酒過三巡。

此刻,酣暢的飲酒之後受酒精刺激,

各種行為往往不受控制,進而導致犯罪案件也屢見不鮮,

上週我院偵監科共辦理四起因飲酒導致犯罪行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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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案例一

2017年12月16日2時許,無為縣某大排檔內,燕某飲酒後辱罵鄰桌汪某、黃某某、任某等人,燕某被汪某等三人毆打,造成頭部受傷,鑑定為輕傷。汪某等三人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18年1月10月晚上21時許,無為縣高溝鎮某飯店門口,胡某某與方某某發生僅輕微碰撞,因雙方均飲過酒,以至發生打架,與胡某某、方某某同行的親友也參與打架,後造成胡某某親友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方某某被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18年1月17日23時許,我縣城區某音樂會所門前,陳某、葉某某等人與周某、付某某等人發生口角,因雙方均飲過酒,由爭吵發展為打鬥,最終造成周某、付某某等人全身數處不同程度骨折。陳某、葉某某亦被刑事拘留。

案例四

2018年1月21日20時許,我縣城區某酒吧內,陳某醉酒後無故在該酒吧內進行打砸,造成酒吧內相應物品損壞,經鑑定其行為導致酒吧財物損失價值一萬餘元。同時,陳某的打砸行為驚惹到同酒吧內其他客人,陳某及其弟因此被毆打,導致其身體多處受傷,後鑑定為輕微傷。陳某亦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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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以上犯罪嫌疑人皆因飲酒後打架鬧事,被司法機關或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或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眾所周知,過量飲酒不僅可能會損害自己的身體,而且在酒精的刺激下可能會做出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比如酒駕醉駕、擾亂社會治安、尋性滋事以及破壞公私財物等,而這些過激行為極易導致違規違法甚至刑事犯罪,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酒是穿腸毒藥,量力而行不貪杯,既是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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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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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供稿 | 沈 潔 張 星

圖片來源 | 網 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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