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有权利收回村委会公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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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严格规定,村委会的公章一律是由乡政府负责制发的,以便村委会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如果不小心丢失了公章,要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由乡政府登记后再补刻公章。

可别小看那一枚小小的红印章,它某种程度上代表着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也代表着全体村委会成员的话语权。它能决定一个村民得到什么或失去什么,也能让村民在某件事上像吃了一颗定心丸一样踏实可靠,或因为求而不得无奈、无助、无望。所以在加盖公章时,都得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才可以盖公章。

保管公章的人会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给予办理。这时候保管公章的村助理会计或文书会不会借机吃、拿、卡、要,乱盖公章,就是检验他操守的时候了。如果违返规定者按规定私盖公章会被撤换和处理,所以一般情况下保管公章的人都会谨言慎行,履行好义务,遵守职责,维护好村民委会公章的神圣和威严的。当一些特殊情况发生时,村民委公章是不能再由专人保管的,需要乡政府收回另行处理。

这几种情况分别是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时,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由乡镇府暂时代管时,村委会换届时上一届村委拒绝交交公章时。乡政府颁发新印章的同时会收缴回旧印章,所以村民委员会最终还是会自己保管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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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权利收回,但是不能干预或者滥用职权!

乡政府构具有党委和政府两种职能,党委领导政府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的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和监督,经济和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乡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本行政区的行政职能。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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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并没有绝对的答案,而是要根据村委会具体情况来说的。一般说来,乡镇人民政府是不会随意收回村委会公章的。某特殊情况下,是有权收回的。

说到乡镇政府有没有权利收回村委会公章的问题,那咱们还是先了解一下,村委会公章的来龙去脉和它的使用渠道,我们就可以把问题大概情况基本看清楚了。



村委会公章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部门备案后,制发于村委会的。

乡镇政府将村委会公章下发村委会时,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公章保管人选,时下一般由村委会会计(现称“村级报账员”)统一保管。若农村开展各项工作和为村民办理各种事务,需要使用公章时,应由村支书,村主任双签字后,再由村会计盖章生效。

重大村务决策,申请,实施等等,需要加盖公意时,应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执行。村支书,主任不能直接保管村委会公章,以防止发生违规用章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那么,什么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村委会公章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原村委会不能胜任村里工作,新一届村委会尚未选举成功时,为使村里各项工作正常进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暂时收回公章。待新一届村委会组成后,及时交由新一届村委会保管。

二,村委会成员集体违法违纪,被上级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期间,上级政府可以暂时收回。

三,村两委主干,或村会计违规使用公章,给村集体和村民造成经济,财产重大损失的,乡镇政府可以收回公章,并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因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正常开展村务工作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暂时收回,确保村级事务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公章本来就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给村委会的,乡镇是不会无缘无故地收回公章的。只有在村委会发生重大情况时,为保证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乡镇人民政府才会采取收回村委会公章的特殊措施的。

这位问友,不知我的回答你是否认同?这是本人长期生活在农村对此“问题”的一些自我看法,如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话,一定要以法为准的呦!

欢迎与各位共勉,以求更多地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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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公章是统一监管,不是收回

看到题主的问题,我想题主肯定是误解了。首先,我们要明确收回和统一监管两个不同的概念。收回,是由乡镇政府封存或暂时封存,停止使用的意思。统一监管,是指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经管站)设置专柜并委派专职人员,对本乡镇各村的村委会公章统一保管;村委会的公章,在村委会需要时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在乡镇政府专职人员的监督下正常使用。

正常情况下乡镇政府不可以收回村委会公章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是经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管理村和社区集体的事务以及村里的其它各项事务,虽然协助乡镇政府各部门为村集体和村民开展各项工作,但村委会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乡镇人民政府是不可以无故收回村委会公章的。事实上,政府行政使用政府的印信公章,村务用村委会的公章,乡镇政府也没必要收回或借用村委会的公章。

乡镇政府统一监管各村公章,是村集体经济管理形式转变的需要

大家都知道,过去村集体经济最小的核算单位是生产队(现在的村民组),生产队之上是生产大队(后改为村,现在又进一步合并为大村)。那时,村务既有生产经营活动,又有很多其它工作,经济核算复杂,所以,村长(主任)、会计(甚至小队会计)都是脱产的,他们有条件天天守在村部办公。现在不同了,村干部也有自己的经营土地,没时间全部天天坐镇在村部,只能轮流值班,有大规模活动或会议时才在村部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印信管理就有了新情况。主任常在村部但不允许保管印信;村部不比政府,不宜存放印信;放村书手里也不方便。鉴于这种情形,乡镇政府指定专职部门委派专职人员,对各村村委会公章进行专柜统管,最为稳妥。

乡镇政府统一监管村委会公章,保证了公章的使用更规范、更严格

村委会组织虽然是村民选举产生的,但是毕竟是群众自治性质。村干部与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乡里乡亲的,家族观念等因素还是很浓的,因而职责、权力的使用,权力的制衡机制并不是很完善。所以,为了村集体经济活动合理合法地管理、运行,为了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种事务能够透明,杜绝违规违法行为产生,乡镇政府实行统一监管,是完全必要的

村委会公章由乡镇政府统一监管,并不影响正常的使用。

村委会公章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况:村集体事务运行使用和村民开具证明或介绍信使用。对于村集体事务日常使用,由村委会成员凭借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或村主任意见,由村委会成员到乡镇政府找专职人员取章使用;村民开具普通证明或介绍信,持村主任便条或打电话证实,乡镇政府专职人员有备好印的专用表格或信纸,填写内容就可以了。

当然,到乡镇不比到村部,要多辛苦一点。但是,权衡利弊,还是统一监管好。


敬亭山\n

首先和大家讲这样一个发生在老农身边的故事,在2010年左右的时候,老农所在的村庄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个村民因为村里的低保分配把村主任告上法庭,并且胜诉。于是村主任被上级免去职务。一度时期,村子里没有村主任。因为老农所在的村庄比较小,所以村子里唯一的干部就是村主任,他一人身兼数职。


这个时候,刚好村子里有人需要贷款盖章,但是没了村主任,去哪盖章呢?需要到乡镇府盖章,因为这个时候村委会公章在乡政府代为保管。

从这个例子来看,乡政府是有权收回村委会的公章的。但是,也不能随意收回。只有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才能收回!

最后,感谢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人话农事

大家好,其实村委会公章不是乡镇政府收回。而是统一在乡镇政府存放,乡镇政府存放公章的柜子有2个门,外面的大门钥匙有政府工作人员保管,放公章的小柜钥匙有村干部专人管理



那么村民开证明盖公章怎么办呢?一般的证明,村民常用的证明,不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证明,这种证明有专门的表格,公章也已经提前盖好了,村民需要证明直接到所在村开具就行了。



村民需要的证明如果上面那种包含不了,需要到乡镇政府盖章,那么,就要填制公章使用登记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同意,有专人到镇政府办理,镇政府工作人员打开大门,里面小门只有村公章管理员有钥匙,村公章管理员盖好公章后放回原处。

重大事项,比如宅基地的申批,集体资产的处置,各种合同的签订,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各项事情需要盖章,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就没有权限批准盖章了,必须按照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由政府有关部门把关审批,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才能盖章。



村公章乡镇政府审批把关保管,对我们广大农民来说,是个好事,虽然带来了不方便,但极好的保护了村民的利益。特别是村干部三年一换届,有个别人在下台前,利用公章在自己手里,私下将集体资产,资源以极低的价格发包出去,给村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种事在农村确实存在,我都碰到了。

所以,村公章还是放在政府老百姓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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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政府是没有权利收回村委会公章的。但在特殊时期,乡政府可以代为保管村委会公章。过了这个特殊时期,乡政府应当将公章归还给村委会。那么都有哪些特殊时期呢?

1、村委班子不团结,互相争权夺利,有人趁机利用保管村委会公章之便徇私舞弊。

2、保管村委会公章的村委班子成员,依法被罢免职务或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村委会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公章管理人员“期间。

3、村民对村委班子不信任,依照村民强烈要求,乡政府可以临时代管公章。


智者人生

乡政府监管村委,估计在特别情况下可以收回,但咱是农民,相关政策咱也不太懂。

可拿公章的不出去挣钱,几乎村干部都有楼房,是一个谜,可能这个公章有作用吧。

不久前,我们硬化了一条 1+1工程,可麻烦死了,文书在本村管理村事务。工程前提的场地,支罐全部由文书一手办成

我们是第三个老板承接的,:第一天刚开始打,文书就来阻挡,说:他没说打的,你们凭什么要硬化,就开始吵了起来,说来说去,说了许多他为硬化路的辛苦。要让转包的老板和他淡话,咱也不清楚他们之间有什么猫谜。

经过谈判,文书这个村的一里多算是硬化了。可还有一公里多要打到另一个村去,主任在那个村又挡了,说要按政策打路。

带班的就问怎么按政策走,产车推路,铺垫水温层,然后15公分的混凝土,然后压路机压好。人家要求合情合理,可主任话锋一转。说:老板他会算张,如果配合愉快,这些都可以省,噢,又是一个要钱的主。就这样耽误了五六天,还是干不了。

最后老板说,前面的老板给了文书2万,不知咋主任知道了,主任也要2万,不给开不了工。

说来说去,公章起了作用,村路硬化完,要村上出材料,材料上面要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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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力的!

乡政府收回公章的情况

1、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

2、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3、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由乡镇府暂时代管。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乡镇府要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4、村委会换届时上一届村委发生拒交公章行为的,由制发机关(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我顾问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家的宪法是如何定义村委会的性质的:

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那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村民委员会的很多权力和责任是通过公章来体现的,比如说村里和一个单位签订一条路的改造合同,需要盖上村委会的公章才算有效,再根据宪法的解释,乡政府不得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试想,从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乡镇府是没有权利收回村委会的章的。

但也有村委会的章是在乡镇府的,这个是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由乡镇府代管。

但同时宪法里还明确的写明,村民自治一定是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如果不合法,乡政府是可以撤销的。或者造成的后果也是可以认可的。不是所有的事情改了章上去,政府就要认可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要看事情的来龙去脉的。比如我们这里有个村主任,为了偿还高利贷出去借钱,就用村委会公章盖在借据上。如果被借款人以此为由来起诉公章上的单位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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