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中院:普法工作做好 撤回申诉事了

(刘庆民 通讯员:任旭文)作为审判监督庭审理申诉案件的办案法官,除了做好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析案明理、释法答疑工作以外,普法宣传工作是责无旁贷的分内之事。日前,正是由于商洛中院审监庭在办理一起强奸申诉案件中,对申诉人做了深入浅出的刑法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教育宣传工作,使申诉人明白自己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确是犯罪行为,并当面提出撤回了申诉。


李某一审以强奸罪(中止)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李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还是不服,又以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由进行申诉。

接到这个案件,承办法官仔细阅读了全部案件卷宗,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毫无疑问。那么李某为什么坚称自己无罪呢?通过对李某的文化程度、工作环境等综合分析,觉得李某不认罪的原因是李某不懂法,不懂刑法对犯罪形态的划分和认定。

办案法官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后,赴案发地商南与李某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交流。一开始,李某仍满腹牢骚,满嘴道理,坚持自己无罪。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其有罪并处刑是错误的,申诉要求改判其无罪。

办案法官从案情着手,梳理罪与非罪的细节,再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规定,分析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而针对该案法律规定的三个犯罪形态即中止、未遂、既遂进行深入浅出的论理、释理、评理,年轻的申诉人李某由漫不经心的回答问题到聚精会神的听取法理,再到挠头思考的发问。最后,李某终于低下了头,“叔,我不叫您领导了,我认罪,不申诉了”,随即李某亲笔书写了撤回申诉书。

其实,该案就是申诉人对法律规定犯罪中止的不知道、不明白与传统的结果论思维发生了冲突,申诉人认为强奸中止是没有达到目的的,所以不构成犯罪。而法律意义上,如果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其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的决意或不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属犯罪中止。但犯罪中止并不是不构成犯罪,只是在对罪犯定罪量刑时,作为量刑的情节,对罪犯给予免处、减轻处罚而已。

刑事犯罪惩罚很重要,但法律宣传、法制教育更重要,普法工作,法律人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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