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中院:普法工作做好 撤回申訴事了

(劉慶民 通訊員:任旭文)作為審判監督庭審理申訴案件的辦案法官,除了做好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析案明理、釋法答疑工作以外,普法宣傳工作是責無旁貸的分內之事。日前,正是由於商洛中院審監庭在辦理一起強姦申訴案件中,對申訴人做了深入淺出的刑法犯罪構成和犯罪形態的教育宣傳工作,使申訴人明白自己的行為確已觸犯刑律,確是犯罪行為,並當面提出撤回了申訴。


李某一審以強姦罪(中止)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宣判後,李某不服,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某還是不服,又以其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為由進行申訴。

接到這個案件,承辦法官仔細閱讀了全部案件卷宗,依據事實和法律認定李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毫無疑問。那麼李某為什麼堅稱自己無罪呢?通過對李某的文化程度、工作環境等綜合分析,覺得李某不認罪的原因是李某不懂法,不懂刑法對犯罪形態的劃分和認定。

辦案法官在做好充分的準備後,赴案發地商南與李某進行了一次面對面的交流。一開始,李某仍滿腹牢騷,滿嘴道理,堅持自己無罪。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其有罪並處刑是錯誤的,申訴要求改判其無罪。

辦案法官從案情著手,梳理罪與非罪的細節,再從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規定,分析罪與非罪的界限,進而針對該案法律規定的三個犯罪形態即中止、未遂、既遂進行深入淺出的論理、釋理、評理,年輕的申訴人李某由漫不經心的回答問題到聚精會神的聽取法理,再到撓頭思考的發問。最後,李某終於低下了頭,“叔,我不叫您領導了,我認罪,不申訴了”,隨即李某親筆書寫了撤回申訴書。

其實,該案就是申訴人對法律規定犯罪中止的不知道、不明白與傳統的結果論思維發生了衝突,申訴人認為強姦中止是沒有達到目的的,所以不構成犯罪。而法律意義上,如果嫌疑人著手實施犯罪,其自動作出不繼續犯罪的決意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發生的選擇,屬犯罪中止。但犯罪中止並不是不構成犯罪,只是在對罪犯定罪量刑時,作為量刑的情節,對罪犯給予免處、減輕處罰而已。

刑事犯罪懲罰很重要,但法律宣傳、法制教育更重要,普法工作,法律人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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