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招標的範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5)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6)即使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也必須採用招標方式委託工作任務。
2.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範圍: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工程;
(2)搶險救災工程;
(3)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4)建築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設計;
(5)採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進行勘察、設計或施工;
(6)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7)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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