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隱居”山林不慎引發火災 因失火罪獲刑

一男子“隱居”山林不慎引發火災 因失火罪獲刑

  據瞭解,河北省邯鄲籍男子張某,在五臺縣某村山溝裡自己搭建了一個帳篷準備常住修行,2012年2月7日下午13時許,張某在石頭搭的灶臺上生火做飯,做完飯用石頭蓋住灶臺並沒有將火熄滅,晚上張某發現失火,在未能將火撲滅的情況下,便逃離現場。

  經五臺縣林業局認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為150畝,其中灌木林地60畝,草坡面積90畝,燒死2米以上落葉松30株,共計直接損失18000元。

  2017年11月13日張某被忻州市公安局五臺山風景區公安分局上網追逃,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8年2月28日,五臺縣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失火罪向五臺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五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過失引起火災,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失火罪。被告人張某當庭認罪、悔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瞭解,失火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是區分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的案件中,火災的發生雖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但由於及時撲滅而沒有產生危害後果,或者造成的損失輕微的,也不構成失火罪。本案中,張某過失引發火災後,並沒有將火及時撲滅,而選擇逃匿,導致大面積林地被燒燬,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觸犯了刑法。

  五臺縣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廣大民眾,在野外不慎引發山火後,應在第一時間選擇報警,等待專業撲火隊員趕到,將損失減少到最小,不要抱著僥倖心理逃離現場。以為能夠逃避法律的懲罰引發嚴重後果的,終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國新聞網 劉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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