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案件为什么会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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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美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律师具有很大发挥余地的环节: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公开报道所披露的信息,警察的确在周立波所驾驶的车中搜获了装有毒品的袋子和枪支,哪怕是再雄辩的律师,也不能指鹿为马,说这不是毒品,不是枪。但律师可以再警察如何取证这个环节上做文章,指出其中不合程序之处。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本资料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警察要实施搜查,要么需要获得法院签发的令状,要么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存在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否则,即便“铁证如山”,也可能因为证据取得过程不合法而无法定罪。非法取得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哪怕果子看上去诱人,只要生长在非法搜查的树上,也不能吃。

具体到本案,有报道称当时的警察发现周立波所驾驶的车越线行使,在马路上走“S”型,于是要求其停车接受询问。尽管这样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规,但结合当时情形,未必就有理由认为周立波正在从事其他犯罪行为。因此,警察在未征求其同意,没有理由认为周立波在从事毒品相关犯罪,且没有法院签发的搜查令的情形之下,擅自搜查周的车辆取得毒品,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所取得的证据无效。

另外,周立波的律师团队很聪明,利用“周立波不懂英语”这一点大做文章,主张称其不明白警察说了什么。这样一来,就算当时的警员可以作证说周立波同意进行搜查,辩护律师也可以辩称这样的“同意”是出于误会,而并不是真正允许警察搜车。

这也难怪周立波为什么如此理直气壮,乃至在微博上宣称自己是遭遇了“天外飞脏神仙手” -- 只要他的律师团队能证明警察取证手段不合法,那么哪怕证据看起来再确凿无误,也不可能用作定罪。当地检方可能也是意识到了自己在程序上的缺憾,于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拉锯战之后,还是选择了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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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中午,周立波妻子胡洁在网上发布了胜诉感言:“纷纷扬扬折腾了一年多所谓周立波涉枪涉毒案随着法官一声争议的宣判即将落下帷幕……DNA及指纹多次鉴定的结果使法官确信车内的枪毒与周立波无关,再加上警察可能存在的执法瑕疵,因此才有了胜诉的结果,胜诉是正义的综合体现。”胡洁还表示胜诉意味着清白回归清白本身,这是正义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她相信本案检察官能遵守法官的裁决尽快撤销此案。


从这篇报道我们可以看出,主要一点就是周立波和胡洁聘请的律师专业素质和美国的法律法规掌握的非常强,十次开庭,十次审判,十次辩论,十次休庭,这真是一场正义与执法瑕疵的斗争。另外一点周立波案给大家带来一次更深的法律体会,实事胜于雄辩,证据大于一切,有了执法的瑕疵,才有胜诉的可能。


最后一点也是很关键的一点,有钱好办事,有钱可以有很分时间,有很多人和法院进行打官司,但主要一点,证据大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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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周立波有雄厚资金请了非常专业厉害的律师,认为周立波的母语并非英语,在双方语言互不通的情况下,警方搜到的枪支,毒品,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建议检方撤消此案。


在美国纽约州拿骚县法院5月24日的第十次审理中,法官接受周立波藏毒,持枪撤案决议,如果不出意外在6月4日的最后审理判决后周立波将判无罪获得自由。

你认为美国是讲究法治精神的地方吗?还是有钱能使鬼推磨这个条件,才使这个案件有了转机?

在仼何国家持枪藏毒,如果不是合法持有应该都是个大大的麻烦。如果是普通人能受到这样的侍遇吗?还是钱管用👍

图片来自网络


牛头马面两鬼

周立波案件之所以会打成功,除了周立波有钱可以请比较厉害的律师以外,更多的是得益于美国健全的法律体系。


大家都说美国是自由民主的国度,很多人称美国是自由天堂不是没有道理的。

在美国人权至上,你要是没经过允许擅自进入主人家里,家主人有权向你开枪毙掉,而且不受法律惩罚,这个在绝大部分国家是不能想象的,所以在美国人权至上。

在美国法律是非严格的,司法机关不能随意去执法,一切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步骤办事,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要保证人权。

一切都证据至上,任何推理和逻辑都要建立在完善的证据链上,证据不充分就无法定罪。

周立波之所以能脱身

第一: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枪械和毒品属于周立波

第二:虽然有证人证言证明枪械和毒品属于周立波,但是证人证言只能做次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警察在执法的时候,程序没有走对,而且没有顾忌到人权。

周立波说他听不懂英语,而警察用英语执法,让周立波在懵逼的情况下被执法了,也就是说美国警察在没有周立波同意的情况下任性执法,程序不对,因此,美国警察搜证证据无效。

第四:周立波有钱,律师很牛。

其实律师是否能起到作用主要也是看证据的,证据不足和办案流程不合法,被律师抓到了漏洞,那就使劲的怼了,再加上美国又标榜注重人权、自由民主,即使知道周立波有罪,但是也没办法定他罪,所以只能认怂,毕竟只要你敢判,我就敢告你司法机关,在美国民告官很正常。


所以也并不是说在美国法律是有钱人的,而是你的案子是否办案合法,是否证据充足,不然你就不能定罪,如果办案合法,证据充足,再牛的律师也没用。

律师也都是按照美国合法的规定来辩护的,只能说美国自己作死而已。

全世界的国家法律都是证据至上,只是美国超级严格而已

这就是为什么在美国,律师是个非常牛的职业,而在我国,律师大多只是起着一个带话人的作用而已。


Ok!说这么多也并不是说美国有多好,而是美国的各项制度的严格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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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法律不太知晓,用其人来分析吧。周立波为人聪明油滑、精力旺盛,口若悬河,腰缠万贯,这次到美国,不料遭此一劫,翻腾成这样,钱财和油滑倒真是功不可磨。虽然钱财主要是在中国赚的,虽然已然被美国警方抓住,但周本身的油滑加上有充足的钱财做润滑剂,想抓牢他还真不容易,第十审撤案就是证明。周现在很乐观,虽尚未最终无罪釋放,却已经在感谢美国法律和法官了。(会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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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犯罪行为,只要证据链充分,衔接合理,哪怕程序略有瑕疵,只要剔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依然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都会被判处有罪。该案的证据链正是因为明显脱节,才会在司法程序上被律师一攻而破。没有车辆蛇行录像,没有开车期间电话通讯记录,无逃避检查行为(证明当事警察有说谎嫌疑),没有医学检验吸毒逞阳性报告,枪支和包装毒品袋无嫌疑人指纹或DNA残留,法官必然心中存疑。何况取证的程序有瑕疵,自然会宣判无罪。辛普森案例则更多的是受种族主义的影响,政治正确在美国高于一切。显然,两起案件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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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153814718

“正义的胜利”这种措辞很可笑。实质上只是有钱人利用“老美审判”游戏规则,花最高的钱聘请游戏操盘手(大律师)利用游戏规则的法律程序设计缺陷,警察取证瑕疵,玩儿的一场逃避处罚的游戏罢了。(参考辛普森杀妻案)

无罪与是否曾经做过坏事,本就不一定是一回事儿。


老烟儿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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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我告诉你,他们两口子是才子配佳人,他在大陆那么火怎会有事呢!他又没入美国籍,他在美国又没杀人放火,他会有什么错,撤案是肯定的,中国人别看自己中国人的笑话说明这个国家的人素质提高了,我非常喜欢他的节目,但我是北方人,一母同胞的国民别落井下石了,真看不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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