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职场囚徒”言论?

【案例】

近日,网络上有一篇题为《“职场囚徒”,被忽视的增长动力》的文章写道:

留意身边的企业,我们会发现还有这样一群员工:

他们能够达到企业的绩效评估要求,但对进一步提升业绩没有动力;

他们既不属于企业希望加强激励的高绩效员工,也没有位于需要淘汰的队列;

他们对企业没有心怀不满,但也不会积极宣传自己的企业。

这类员工,在表面看来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但如果公司里全都是既不努力工作、又对公司没有正面评价的员工,这不仅会妨碍公司吸引新一批人才,还会削弱公司的盈利能力,这类员工堪称“职场囚徒”

【说法】

看了这篇文章,青见禾惠君如鲠在喉!

中国汉字千千万万,作者偏用“囚徒”来形容职场人士,着实让人费解。

那么,上述文章列举的“这样一群员工”,在劳动法视觉下,如何看待呢?青见禾惠君一一进行分析。

第一句话:“他们能够达到企业的绩效评估要求,但对进一步提升业绩没有动力”。

大家都知道,每个用人单位都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应用各种科学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制定适合自己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奖罚制度。

这些制度只要依法制定、公示和实施,就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自身、每位员工都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依照“绩效考核制度”完成绩效考核要求,就算履行了劳动合同,就是合格员工。

至于文章所称“对进一步提升业绩没有动力”,青见禾惠君认为,这个问题不在员工,而在于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如果激励机制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员工不可能会视而不见。


第二句话:“他们既不属于企业希望加强激励的高绩效员工,也没有位于需要淘汰的队列”。

此观点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脚。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确,就是“这些人想炒又没办法炒”。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他(她)考核列末位,就可以施行末位淘汰。事实上,考核列末位并非不胜任工作,以此为由炒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第三句话:“他们对企业没有心怀不满,但也不会积极宣传自己的企业”。

这句话的意思是员工除了做好本分工作,还应积极宣传自己的企业。

这句话,跟前段时间被热炒的“强制员工在朋友圈转发有关单位的内容”非常相似。

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下了班用人单位就无权干涉个人生活。

如果用人单位强令要求员工下班后还要“积极宣传自己的企业”,就会涉嫌违法,比如擅自变更扩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在工作时间之外“宣传自己的企业”有加班嫌疑,强制员工“宣传自己的企业”有侵占私人空间嫌疑,等等。

很显然,无论从字面上理解,还是从法律上分析,“职场囚徒”的表述是不可接受的,是对劳动者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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