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報」男子謊稱“能辦事”,詐騙獲刑四年半

「案件快报」男子谎称“能办事”,诈骗获刑四年半

遼寧籍男子黎某謊稱自己“能辦事”,騙取他人錢款人民幣36萬元。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被告人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人民幣21.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被害人蔣某的男朋友王某因涉嫌詐騙被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某被羈押期間認識了劉某,劉某被釋放後向蔣某介紹了被告人黎某。黎某虛構自己認識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政府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可以花錢將王某從看守所中釋放出來,蔣某聽後覺得黎某很有能力,便信以為真。2013年9月至11月,蔣某通過給付現金及匯款方式共給予黎某36萬元的辦事費用。黎某得款後給予退休人員郝某14.2萬元,請求郝某幫忙為王某的案件辦理相關事宜。2014年8月,因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黎某不再與蔣某聯繫。後黎某要求郝某退款,2016年5月,郝某退還黎某2萬元,並許諾日後再退還給黎某4萬元。2016年6月黎某離開營口市,在瓦房店市生活至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後,黎某無力賠償被害人蔣某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且事情未果後逃逸。被告人黎某在辦理王某案件中實際支出錢款14.2萬元,應在其犯罪數額中扣除。綜上,根據黎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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