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征地拆迁还有这种待遇,双倍补偿款不要白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部分省市制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特殊拆迁补偿待遇。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原来征地拆迁还有这种待遇,双倍补偿款不要白不要!

快来看看,这些省份的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中有优待!

1、 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2、 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3、 陕西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4、 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

5、 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6、河北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7、山西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的,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8、宁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9、湖北省

《湖北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10、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11、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12、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以上各省明确规定了,独生子女家庭可以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份额分配;除此之外,云南、吉林、辽宁规定了独生子女家庭在享受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贵州、广东、山东、江苏、黑龙江、等省也规定了独生子女家庭在就业、培训、扶贫等方面进行优先照顾。

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因此,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了,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中可以享受多一人的份额。但当地村委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予多一人份额补偿或安置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是违法的。

当独生子女家庭遇征地拆迁时,没有享受到国家法律或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的优待时,请及时联系创为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来征地拆迁还有这种待遇,双倍补偿款不要白不要!

在此,但这个特殊的拆迁补偿必须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基础上,要想拿到合理补偿平稳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创为律师还要提示大家注意几点:

第一, 口头承诺免疫

“私下多给钱”、“另外签补充协议给安置房”......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最常见的一种欺骗手段就是口头的虚假承诺。为了推进拆迁工作,常常会对被拆迁人进行虚假承诺,用欺骗方式催促被拆迁人在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一旦签字,各种口头承诺变为了“泡影”。

第二, 杜绝空白协议

很多被拆迁人过于信任拆迁方,拆迁方让在哪里签个字,想都不想就配合对方,甚至连补偿协议都未曾仔细看过,还以为协议书上的内容与拆迁方所说的是一样的,等拆迁方拿到了有被拆迁人签字的协议,再自行随意填写补偿内容时,悔之晚矣。

第三, 违约责任细化

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不能落下,例如补偿款何时支付、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等等。这一部分的内容决定了,届时拆迁方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补偿协议,被拆迁人能否掌握主动权。

第四, 协议主体明确

在创为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时常会见到有很多的被征收朋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有很大的隐患——主体不明确,比如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名义签协议的情况,是隐含着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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