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即天理

宋朝有一個王韶的人,極有才華。為了功名,上奏摺給朝廷要求去帶兵去擴疆展土,往甘肅一代一路攻城略地,殺了許多人。最後他也高升為安撫使。但不知怎樣的,他心裡總覺得不安。一日到甘露寺閒遊,遇到高人刁景純,問道:“奉朝廷王法之命殺人,可有罪過?”回答說:“先不要問有罪無罪,只要你自己打心裡面過不過的去。”王韶硬著回答:“過得去”。刁景純說:“若過得去便不必來問我了,想必還是心裡過不去吧。”後來王韶得病,總驚恐地將雙手緊緊捂著雙眼,叫他鬆開眼睛服藥或者吃飯,他常說:“開不得,眼前有無數沒有頭沒有腳的人站在我面前哩”。這些都是被他下令無辜殺害的冤鬼。此時才發現,心不可欺,鬼神不可欺。

良心即天理

有人認為,按國家政策和上級指示辦事而導致的不良因果,不應該由執行者負擔,而應該由決策者承擔,看起來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也要看執行者心裡是否陽奉陰違,是否濫用亂用政策,有否營私舞弊或貪贓枉法等等。有人利用手中的權利和職務之便,假借政策和上級指示,打壓賢良、結黨營私、中飽私囊等等,這樣肯定是要負極大的因果報應。良心即天理。心即神,神即心,若是欺心,便是欺神。為官者每件事常常捫心自問:是否損人利己?是否在假公濟私?良心是否過得去?則善惡因果自明。

良心即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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