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即天理

宋朝有一个王韶的人,极有才华。为了功名,上奏折给朝廷要求去带兵去扩疆展土,往甘肃一代一路攻城略地,杀了许多人。最后他也高升为安抚使。但不知怎样的,他心里总觉得不安。一日到甘露寺闲游,遇到高人刁景纯,问道:“奉朝廷王法之命杀人,可有罪过?”回答说:“先不要问有罪无罪,只要你自己打心里面过不过的去。”王韶硬着回答:“过得去”。刁景纯说:“若过得去便不必来问我了,想必还是心里过不去吧。”后来王韶得病,总惊恐地将双手紧紧捂着双眼,叫他松开眼睛服药或者吃饭,他常说:“开不得,眼前有无数没有头没有脚的人站在我面前哩”。这些都是被他下令无辜杀害的冤鬼。此时才发现,心不可欺,鬼神不可欺。

良心即天理

有人认为,按国家政策和上级指示办事而导致的不良因果,不应该由执行者负担,而应该由决策者承担,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也要看执行者心里是否阳奉阴违,是否滥用乱用政策,有否营私舞弊或贪赃枉法等等。有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和职务之便,假借政策和上级指示,打压贤良、结党营私、中饱私囊等等,这样肯定是要负极大的因果报应。良心即天理。心即神,神即心,若是欺心,便是欺神。为官者每件事常常扪心自问:是否损人利己?是否在假公济私?良心是否过得去?则善恶因果自明。

良心即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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