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門大爺住在門衛室:7×24小時上班!主張加班費!判決這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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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讀

加班,是我們的口頭用語;一般來說勞動法的描述為“延長工作時間”;何為法律規範層面的“加班”?

一般認為,加班的法律概念為:勞動者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依照用人單位要求,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注意以上三點必須同時滿足!)

只有滿足法律層面的加班概念描述,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本文通過一篇真實案例,向大家簡要解析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事件概述

  • 林大爺經人介紹到本市某小型電子廠上班,工作內容主要是對進出電子廠的人員車輛進行登記放行;

  • 林大爺與電子廠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為本地最低工資;林大爺老伴已去世,平時就住在門衛室,免不了半夜也要起床開大門;

  • 住院期間花費巨大,林大爺老夥計給其出主意,可以要求廠方給予一定補償;這時林大爺才想起,廠里根本沒有給其辦理社保;

  • 林大爺出院後,以廠方沒有給其辦理社保為由辭職,並要求廠方給予自己經濟補償金,加班費,補繳社保,報銷醫療費等;

  • 廠方拒絕林大爺的要求,表示工資已經包含加班費,特別對林大爺的24小時均在崗工作說法嗤之以鼻:“你是超人麼?24小時都上班?”;

  • 林大爺不服,向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多項補償;後雙方就此糾紛訴至法院,法院最終進行了裁判;

(那麼法院如何認定加班?如何進行加班費計算?

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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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原勞社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以上法條基本已經解決計算加班費的所有項目,在此重點強調如下幾點:


  • 休息日不一定是週六週日!但每週至少兩天的休息日是可以推算出來的!

  • 法定休假日,如國慶節,元旦等,如果安排加班必須支付不低於工資三倍的報酬,不能用補休來補償勞動者!(休息日可以用補休補償)

  • 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用工資折算公式套算,就是簡單的數學題了,可以輕鬆算出能夠主張的加班費!

  • 舉證的問題:勞動者向法院遞交初始加班證據即可,舉證責任並不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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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流程

勞動仲裁委員會:

  • 支持林某主張的住院期間醫療費,醫療期間的工資;對於其他主張不予支持;

  • 林某與電子廠均不服勞動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

  • 林某向法院提供的每月工資單中可以明確看出,所發放工資為三十天工資;而電子廠未向法院提供林某不存在加班或者加班時間多少的證據;根據勞動法相關解釋,電子廠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應當認定林某存在加班行為;

  • 但林某所主張的其每天工作二十四小時陳述,不符合人體生理常識與生活規律,法院綜合考慮相關證據與生活習慣,確認林某工作日每天加班時間為2小時,休息日每天加班為10小時(法定節假日全廠放假不算加班);


  • 電子廠辯稱,每月發放工資已經包含可能存在的加班費;對此法院認為其一,雙方勞動合同並未進行明確約定;其二,電子廠所發放工資為當地最低標準工資,如果將加班費計算在內,正常工資就明顯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故對此辯稱不予採納!

  • 電子廠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為其法定義務,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林某以此為由辭職,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且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社保,造成了勞動者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並將所欠社保補全!

  • 最終,法院支持林某所主張的,經濟補償金,加班費,醫療費,補繳社保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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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法盾評析

  • 加班不給加班費,或者加班給很低的加班費,這種情況普遍存在!造成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其中一部分也要歸結於勞動者維權意識淡薄!總感覺胳膊扭不過大腿!一旦維權工作就沒有了?!

  • 如果一個單位的勞動者都能夠提升維權意識,團結起來,共同維護自身權益,那麼僅從法理層面來說,勞動法等法律規定,已經給出了非常切實可行的計算、操作方式!不存在現實操作困難!

  • 因此,勞動者在加班過程中,要注意留存證據(包括簽到表,加班登記表等等),即使迫於近期情形無法維權!那麼如果將來一旦涉訴,進行維權有證據對自己訴求進行支撐,也會少很多阻礙!

總之,關注本號,閒時花費兩分鐘讀一篇小故事!遇到糾紛時,哪怕只有一個維權大致框架思路,也能少走很多彎路,獲得更多權益!


法盾小貼士---關注本號!每天閒時兩分鐘,既能看故事又能快懂法律小常識!

法律盾甲,希望能夠為朋友們傳播一些法律小常識,朋友們能夠利用零碎時間快速掌握一些法律常識,在日常生活中能夠切實起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作用。

如果朋友們對本文有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如果有其他特殊法律適用問題,可以關注本號,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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