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不知道,村集體截留土地補償款的比例!

接著上一篇文章,今天,咱們來說一說村委截留徵地補償款的門道。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涉及到耕地和集體土地徵收的時候,村委會總會告訴大家,村上拿百分之多少多少,剩下的才是農戶的。那麼下面來看看村委會是否有權對徵地補償款進行截留,截留的比例又是多少呢?

徵地補償款的性質是對農戶失去土地以後的生活保障,所以徵地補償款應該用於集體分配。村集體能否截留徵地補償款還這截留比例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投票表決。不是村委會幾個村幹部坐在會議室就直接確定的,更不是用高音喇叭在村裡喊幾句口號就行的。

第一,村集體可以截留部分徵地補償款的依據在哪裡?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以上可以看出,對於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村委會可以單獨決定的,而是召開村民會議,由大家投票選擇。如果說,土地全部被徵收的,村都會被撤銷,更加談不上要截留的問題。

第二,截留比例在各省不同的表現方式

針對截留方式和比例,大部分省市有自己的規定,愛土拆遷左銳為大家收集部分規定,大家可以按照自己所在省份對照本村的徵地補償款分配是否合法。(共計11個省市,分別為:廣東省、江蘇省、福建省、湖南省、山西省、遼寧省、河南省、甘肅省、吉林省、天津市、海南省)

1、廣東省

《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年修正)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收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於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

集體所有的土地徵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級人民政府備案。

2、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實施辦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徵地農民協商確定。

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15號)

一、明確徵地補償費的性質和徵地補償的分配範圍及分配辦法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於集體資金,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所有者所有,不應與財政資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徵地補償費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分配。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統一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徵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徵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於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被徵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徵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土地被全部徵收,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撤村建居”時,在集體資產處置前,被徵地農民繼續享有原集體資產的分配權益。要嚴格規範徵地和補償行為,不得降低國家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不得貪汙、截留、挪用、擠佔應當支付給農民的各項費用。按照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資陽區赫山區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益政發〔2013〕13號)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15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有關補償標準的通知》(益政發〔2008〕2號)文件的要求,按照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原則分配徵地補償費。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土地的,徵地補償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統一分配;農村集體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也未對被徵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於87.5%的徵地補償款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土地被全部徵收,且農村集體組織撤銷建制的,徵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撤村建居”時,在集體資產處置前,被徵地農民繼續享有原集體資產的分配權益。嚴格規範徵地和補償行為,不得降低國家、省和市規定的補償標準,確保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徵地補償費。

按照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屬於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進行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5、山西省

《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

第十二條 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6、遼寧省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等部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95號)

三、進一步明確徵地補償費用分配辦法

(一)農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的,被徵地農民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按照登記的承包地塊對應面積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其中支付給被徵地農戶部分不得少於80%,集體留用部分不得多於20%。承包方獲得安置補助費的數額,按照承包方家庭成員中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據實支付給其所有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豫政辦〔2006〕50號)

二、嚴格確定徵地補償費分配原則和分配比例

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徵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徵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徵收並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其餘部分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徵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徵收並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要全部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徵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要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被徵地農戶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屬於已承包到戶的安置補助費,要全部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屬於未承包到戶的安置補助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8、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41號)

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

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戶繼續承包經營的,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基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土地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用於被徵地農民個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金,其餘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基金。

9、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管理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09〕28號)

二、徵地補償費分配管理的有關政策

(一)統一明確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見實施以前發生的土地補償費是否用於農戶分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但分配給農戶的比例不得高於80%。本意見實施後,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被徵收,並且已經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全部用於農戶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或雖被全部徵收,但尚未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用於農戶分配,20%留歸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落實,按國辦發〔2006〕29號文件規定執行。

徵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本意見實施後,徵收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和集體所有的道路、溝渠等,安置補助費80%用於農戶分配,20%留歸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並且已經撤銷建制的,留歸集體經濟組織的安置補助費要全部用於農戶分配。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要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本意見規定,凡是留歸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要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全額記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村幹部報酬、購買轎車、支付招待費、捐贈、贊助等非生產性支出。不得用於個人分配。對違背政策使用留歸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行為,要依據《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吉林省農村審計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10、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農委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6]62號)

(六)土地補償費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徵收或徵用(撤村建居)的,土地補償費90%用於分配,10%作為善後預備資金,用於漏登、錯登等人員土地補償費的發放。

土地被大部分徵收或徵用(原集體經濟組織建制保留或經調整保留)的,土地補償費的 85%用於分配,15%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

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土地補償費的 80%用於分配,20%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

11、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瓊府〔2006〕21號)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沒有條件調整數量與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土地徵地補償費應當按不少於7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依法取得的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留成的土地補償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農村公共設施建設。嚴禁將土地補償費出借、私分以及挪用於與發展生產、集體公益事業無關的非生產性開支。

以上是該11省的具體規定,其他沒有具體文件指導的省市,對於土地徵收款截留方式和比例,自行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決定,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該方案即可實施。

第三,對於村委會違法截留該怎麼應對?

個別地方村委會不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私自決定分配方式的。有以下方式可以維權:

A. 向鄉政府進行書面反應和投訴;

B. 涉及到村幹部貪汙徵地款項的,直接上縣紀檢委和反貪局進行實名舉報;

C. 涉及到分配方式侵害外嫁女、現役軍人權益的,可以委託律師起訴村委會。

好了,以上就是村委會截留土地補償款的真相。希望通過本文的講解,各位在領取徵地補償款的時候能夠如數領取,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下一期的主題,大家想了解徵地拆遷中的什麼問題,可以在文章下留言,選取呼聲最高的話題進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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