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賠償的方式、項目、標準與數額,最重要的3項賠償必不可少!

關於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與賠償數額的確定問題具體到本案中,其主張的損失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是房屋損失;

二是停產停業損失;

三是房屋內物品的損失。

拆遷賠償的方式、項目、標準與數額,最重要的3項賠償必不可少!

農村|城市拆遷補償款

(一)房屋損失的賠償方式與賠償標準問題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據此,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是國家賠償首選的賠償方式,既符合賠償請求人的要求也更為方便快捷;但其適用條件是原物未被處分或未發生毀損滅失,若相關財產客觀上已無法返還或恢復原狀時,則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或採取其他賠償方式。

(二)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標準問題

《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金額確定方式問題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進一步規定,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就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也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還規定,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

通常情況下,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應當依據已經生效的補償決定,而補償決定應當已經解決了房屋本身的補償問題。因此,即使強制拆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通常也僅涉及對房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問題,而不應涉及房屋本身的補償或者賠償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