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楊舟訴被告郝磊、王紅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581民初4296號民事判決:一、被告郝磊、王紅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楊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52000元,共計452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郝磊、王紅梅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楊舟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郝磊、王紅梅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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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郝磊
性別:男
年齡:37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1****1538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合澗鎮合澗村新莊自然村
失信被執行人:王紅梅
性別:女
年齡:32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6****4065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石官村
立案時間:2017年5月8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123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581民初4296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52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23/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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