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張新林訴被告張俊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3300號民事判決:被告張俊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新林借款10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俊生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張新林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俊生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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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張俊生
性別:男
年齡:46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2****4059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桑峪村
立案時間:2017年8月22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23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3300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0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3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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