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人郭曙青故意伤害一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6)安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曙青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郭曙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进伏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衣物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25860.2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郭曙青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进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曙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郭曙青
性别:男
年龄:36岁
身份证号:4105211982****0016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一巷3号院1号楼1单元2号灯塔办事处灯东社区
立案时间:2006年3月29日
执行案号:(2006)林执三字第104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06)安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5860.2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23/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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