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兩高發布量刑批覆後,4起涉氣槍案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小司說法」兩高發布量刑批覆後,4起涉氣槍案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兩起案件改判 刑期均有所減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13起案件,判決結果均在今年4月份作出,法院在判決書中均提到了兩高的《批覆》。13起案件中,兩起改判案件由遼寧丹東中院作出,改判結果與原判決結果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減輕。

其中一起案件的判決書顯示,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陳某以5830元的價格向張某出售鉛彈5000發和整支氣步槍零件,張某收到零件後,通過陳某給其的視頻將氣槍零件組裝成一支氣步槍。經鑑定,上述氣步槍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子彈為氣槍鉛彈。

丹東中院在判決書中稱,案件二審審理期間,兩高發布《批覆》,原判對原審被告人陳某的量刑不當,對張某的定性不當,應予糾正。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的陳某被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張某的刑期由一審的有期徒刑3年改為兩年1個月,罪名由非法買賣彈藥改為非法持有彈藥。

在丹東中院公佈的另一起案件中,6名被告人中有4人的刑期二審後減少,減少幅度從1年到兩年半不等。法院在判決書中同樣指出,根據兩高《批覆》精神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原判對上訴人的量刑不當,均應予以糾正。

4起案件被告人 免予刑事處罰

13起案件中,4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其中,在山東省金鄉縣人民法院宣判的案件顯示,被告人李某利用網店以高濃縮洗衣液的名義,以400元的價格賣給孫某781發規格為5.5mm的氣槍鉛彈。該鉛彈經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均為5.5mm自制圓頭氣槍彈。

法院判決書指出,李某通過網絡非法銷售氣槍鉛彈1791發,孫某非法購買氣槍鉛彈781發,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根據兩高《批覆》的規定,對被告人非法買賣氣槍鉛彈的犯罪行為量刑時,也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孫某一貫表現較好,系初犯,其購買鉛彈的目的是為了打野雞娛樂,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其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還有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對於《批覆》的理解與適用,最高法表示,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要避免唯數量論,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妥當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因此,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13起相關案件中,還有兩起案件的被告人因存在經營行為而被判刑。

至少5起案件 檢方決定不起訴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檢察院一份不起訴決定書顯示,魯某將槍支零部件組裝成外形似“步槍”的疑似槍支器具3支,其中2支被鑑定為氣槍。

柯橋區檢察院指出,魯某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但魯某屬於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其組裝氣槍系出於個人愛好,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險性較小,屬犯罪情節輕微,因此決定對魯某不起訴。

最高法表示,對於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購買、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槍口比動能較低且不屬於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的槍支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系初犯,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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