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說法」商人錯判被關456天獲賠14.9萬 其企業損失如何索賠?

「小司說法」商人錯判被關456天獲賠14.9萬 其企業損失如何索賠?

江先路(右)生前與趙璟婭合影。受訪者供圖

關押456天后改判無罪 商人獲賠14.9萬

商人江先路因錯判被關押案維持一審法院賠償決定,家屬提出2.3億元賠償被駁回

2012年4月,福建商人江先路在一起因房屋租賃而起的糾紛中,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廈門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批捕。關押456天后,江先路因身體原因取保候審。案件經三次審理,2015年10月,廈門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改判江先路無罪。

此後,江先路家屬提出總計約2.3億元國家賠償申請,包括人身自由、精神損失,以及江先路被捕,導致的企業經濟損失。此前,廈門市思明法院、廈門市中院兩次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對企業經濟損失賠償不予支持,並作出總額約14.9萬元國家賠償決定。5月21日,福建省高院再次駁回江先路家屬的相關申請。

投資引糾紛 關押456天后改判無罪

江先路出身福建沙縣農村,從廈門大學畢業後,於上世紀90年代下海經商,後涉足娛樂休閒業。2004年,江先路在福建三明開設東妮婭娛樂休閒會所,從事水療行業,並很快成為三明地區的龍頭企業。由於三明市場有限,江先路將目光投向廈門,併成立廈門東妮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江先路前妻趙璟婭介紹,進入廈門市場之前,在新公司選址上,江先路曾與廈門市多個街道接觸。由於投資體量大,廈門東妮婭被廈門市思明區篔簹街道當作招商項目引進,對方許諾提供其包括場地支持、稅收優惠等政策措施。

在篔簹街道辦牽線下,廈門東妮婭公司與廈門龍得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龍得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後者位於廈門市思明區體育路88號的房屋,作為公司經營場所。

趙璟婭稱,開業後不久,東妮婭即與龍得公司產生糾紛,雙方對租賃合同效力等多個問題存在異議,東妮婭因此停止繳納房租。

雙方矛盾,在2012年4月6日激化。裁判文書網內容顯示,這一天,龍得公司以斷電方式催繳房租,雙方工作人員隨後發生衝突,並最終報警。3天后,東妮婭公司6名高管,因涉嫌“聚眾鬥毆”被帶走調查。2012年4月25日,江先路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廈門警方刑事拘留。

江先路被捕後,廈門東妮婭很快關門停業,此時距離公司開門,僅過去一年多。

2012年5月15日,江先路被廈門思明檢方批捕,此後被關押。456天后,2013年7月24日,因被查出肺癌,江先路被取保候審。

判獲14.9萬元國家賠償 家屬存異議

2013年11月13日,廈門市思明法院一審認定,江先路聚眾鬥毆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據瞭解,包括江先路在內的東妮婭公司方面三名涉案人員不服一審判決,向廈門市中院提起上訴;2014年5月12日,廈門中院裁定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思明法院重審。

思明法院於2014年11月28日重新審理此案後,決定維持一審判決。此後,江先路再次提出上訴。2015年10月20日,廈門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改判江先路無罪。

無罪判決作出半年後,江先路於2016年4月30日去世。

2016年10月17日,趙璟婭以其與江先路之子江惠捷作為申請主體,向一審法院,廈門市思明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據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趙璟婭的申請內容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55.2萬元、醫療費等43萬元、死亡賠償金近129萬元、精神損失費200萬元、因冤案造成的經濟損失約2.2億元以及律師費等,總計約2.3億元。

2017年2月,思明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持江先路一案中,涉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4.9萬餘元,同時駁回江先路家屬的其他賠償請求。

具體計算上,江先路被錯誤羈押456天,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應獲得人身自由賠償金110488.8元(456天×242.3元/天)。此外,廈門市思明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8671.08元。

江先路家人對這一結果存在異議,向廈門市中院再一次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17年11月9日,趙璟婭接到廈門市中院出具的決定書,廈門市中院維持一審法院賠償決定。此後,其再一次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訴。

福建高院維持原金額 家屬將繼續申訴

2018年5月21日,趙璟婭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來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據福建省高院上述決定書顯示,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江先路一案中,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作出的14.9萬餘元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廈門市中院賠償委員會對這一國家賠償決定予以維持,並無不當。

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江先路所涉案件,是二審改判無罪而引發的國家賠償案件。申訴人主張應按5倍標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缺乏法律依據。此外,關於財產損害賠償,本案中,廈門市思明法院在審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江先路聚眾鬥毆罪一案中,未對江先路所經營的企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申訴人要求賠償其企業經濟損失,缺乏事實依據。

關於生命健康權損害賠償問題,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稱,本案中,申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法證明江先路的生命健康權,因思明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到損害,故申訴人要求賠償江先路生命健康權受到的損害,缺乏事實依據。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作出的38671.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決定,是適當、合理的。同時廈門市中院已公開宣判江先路無罪,思明法院也已向申訴人賠禮道歉,故家屬要求在特定媒體上公開致歉,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福建省高院決定,駁回江先路家屬提出的申訴,維持廈門市思明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金額。

趙璟婭表示,在家屬方看來,廈門東妮婭公司因江先路涉案而經營陷入混亂,最終歇業,數億元投資未能收回,既然本案最終已認定為一起錯案,在進行國家賠償時,則應考慮這一部分,對企業經濟損失進行適當賠償。此外,江先路本人的健康狀況,因涉案惡化,在無罪宣判半年後去世,法院應支持其生命健康權損失賠償。

律師說法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傑表示,江先路作為錯判案件當事人,其家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不過,如果家屬需要就企業經濟損失進行索賠,則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錯判的案件,對江先路名下企業的經營活動造成直接影響,否則將很難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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