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在“民告官”的案件中,行政機關的層級是確定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的一個重要因素。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就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的時候,會發生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因而作為共同被告一同被訴的情形。如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機關層級不同,則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也就是以共同被告中級別最高的行政機關確定級別管轄。


另外,受案法院認為存在藉機抬高級別管轄的嫌疑或者有正當理由認為自己不宜對案件繼續審理,也可以不由自己審理,但正確的做法不應當是全案駁回起訴,而應在裁定駁回針對較高層級的行政機關的起訴之後,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管轄是法院錯誤受理案件之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目的不僅在於糾正法院的管轄錯誤,也旨在謀求對於原告的便利。如果人民法院像對待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其他情形一樣裁定駁回起訴,那麼原告不僅需要花費再訴的時間和費用,還有可能導致起訴期限的耽誤。移送管轄主要包括髮生在同級法院之間的地域管轄錯誤,有時也包括髮生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級別管轄錯誤。

德凱律師團趙律師提示:“民告官”案件是專業性很強的案件,任何環節都存在相當複雜的法律問題,建議自己不要貿然訴訟。

“民告官”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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