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案件可自主選擇管轄法院

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案件可自主選擇管轄法院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全市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

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案件可自主選擇管轄法院

自2018年6月1日起,當事人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法院進行自主選擇

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案件可自主選擇管轄法院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轄區內的九個基層法院劃分為三個片區

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案件可自主選擇管轄法院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29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市“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全市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當事人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法院進行自主選擇。

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的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市法院施行以“當事人選擇管轄”為核心的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轄區內的九個基層法院劃分為三個片區,即張店區人民法院、周村區人民法院、高青縣人民法院為第一片區,淄川區人民法院、博山區人民法院、沂源縣人民法院為第二片區,臨淄區人民法院、桓臺縣人民法院、高新區人民法院為第三片區。

根據《公告》,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自201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當事人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法院進行選擇,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即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管轄法院所在片區其他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瞭解,因不產提起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不適用於跨區劃管轄。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對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仍由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涉及知識產權等由專屬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不實行跨行政區劃管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