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貨店因“最”字廣告被罰20萬 訴市場監管局改罰10萬

新華網

杭州因“最”字廣告受處罰炒貨店訴市場監管局案一審宣判

2015年11月,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杭州方林富炒貨店存在違反廣告法的行為。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調查認為,方林富炒貨店在經營場所內外及包裝袋上發佈廣告,並使用“最好”、“最優”等絕對化宣傳用語,違反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遂作出責令停止發佈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並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處罰結果在當時曾引發輿論熱議。

收到處罰決定後,炒貨店認為該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罰款數額過高,遂申請行政複議。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維持處罰的行政複議決定。該炒貨店仍然不服,遂訴至西湖區人民法院。

西湖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現場及包裝袋照片、詢問筆錄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發布的廣告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原告的違法事實成立。

但在罰款數額上,法院認為,首先,原告繫個體工商戶,在自己店鋪和包裝袋上發佈了相關違法廣告,廣告影響力和影響範圍較小,客觀上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微,對同行業商品的貶低危害較小。其次,廣告針對的是大眾比較熟悉的日常炒貨,栗子等炒貨的口感、功效為大眾所熟悉,相較於不熟悉的商品,廣告宣傳雖會刺激消費心理,但不會對消費者產生太大誤導,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稱“最好”,消費者自有判斷。綜合以上因素,法院認為原告的違法行為情節較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對此處以20萬元罰款,在處罰數額的裁量上存在明顯不當。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最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中“處以罰款20萬元”為“處以罰款10萬元”;撤銷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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