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失職罪如何認定?商檢失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現實社會中,如果商檢工作人員如果翫忽職守,則可能涉嫌商檢失職罪。那麼商檢失職罪判刑的規定是什麼呢?什麼是商檢失職罪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商檢失職罪如何認定?商檢失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的何顯剛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商檢失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規定,商檢失職罪會怎麼判。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商檢失職罪是一個量刑幅度較大的罪名,最輕為拘役,最高可判長達十年的有期徒刑。

二、什麼是商檢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商檢失職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犯罪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須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

商檢失職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所謂國家商檢部門,是指國務院商品檢驗部門,即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謂商檢機構,是指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即各省、市、自治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過失的心態。

商檢失職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商檢失職罪。

何顯剛律師:工科法學雙重法學背景,執業經驗豐富。

商檢失職罪如何認定?商檢失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三)行為人在客觀上具有失職的行為。

商檢失職罪在客觀上的失職行為表現為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導致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機構的正常活動。

商檢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機構的正常活動及國家其他有關機關的正常活動。

何顯剛律師補充:

二、商檢失職罪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商檢失職罪時,應區分商檢失職罪與商檢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在於主觀方面不同。商檢失職罪出於過失,而前者則是出於故意。同屬應當檢驗進出口商品而不檢驗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則屬明知,如果為了徇私,對之就應以後罪即商檢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於過失,即雖知道被檢商品有可能不合格並因此可能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根據進出口雙方的品質、信譽等各種因素,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嚴重後果的,此時,則應以商檢失職罪論處。

綜合上述,整理有關商檢失職罪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在商檢活動中出現商檢失職行為,是非常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因此,需要解相關的法律知識,瞭解商檢失職罪判刑的標準,並以此不斷地約束自己,不能違反法律,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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