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這番話,實現起來仍有待觀察

今天的一則新聞比較引人注目,新聞內容是:1月15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說,我國將研究制定權屬不變、符合規劃條件下,非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作為住宅用地的辦法,深化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推動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國土資源部這番話,實現起來仍有待觀察

那麼,目前的城市房地產開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包括出讓和劃撥兩種方式。其中《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商品房可以預售的條件第一條就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據此可以認為,住宅只能由房地產企業以出讓的方式取得。

而劃撥方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只有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四類情況可以實現。也就是說,住宅用地不屬於可以劃撥的範圍。

國土資源部這番話,實現起來仍有待觀察

可見,非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作為住宅用地,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上來看,並無明確的規定。如何實現和排除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礙,值得觀察,否則將無法可依。而為了實現這一土地管理方式的創新,可以預見,必將有新的法律出臺,或對原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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