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审判规定二审是终审,而有的会有省高院审判?

就想抬个杠

实践中,由省高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有两种(以刑事和民事案件为例):

一是二审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的二审案件。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法院即是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后,如被告人上诉,二审自然就到了省高院。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在少数。

根据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不少类型的案件是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上诉后,二审自然也就到了省高院。

还有一种是再审案件。无论刑事还是民事的再审案件,其来源有三种,即当事人申诉(刑事)或申请再审(民事),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的条件,从而启动再审;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也规定了由省高院直接一审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省高院一审后,上诉就到了最高院。但在刑事案件中,这种情况则极为罕见,迄今极少发生过。


风云26610126

我国法院共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子实行两审终审制、再审是案件复查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启动。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是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会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二审程序。

如果案件标的额超过三千万(这是山西的标准,各省标准不一致)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没有管辖权了,就需要中级人民法院立一审案件、上诉的话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是二审。

特殊类型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比如说知识产权类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刑事方面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如果案件标的额超过一个亿的(也是山西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管辖权了、需要去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天平小生



一是关于审判管辖权。管辖制度是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它是涉及到审判的组织体系,公民诉权保护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一般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考虑法院案件的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法院的负担过重。

在我国以民事诉讼法为例。管辖制度有级别管辖、裁定管辖、协议管辖等制度。我们经常所说的大多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就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做出过调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的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可见,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而已。

二是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度是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实行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也使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同时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提高审判效率。

所以,你会见到实行两审终审制,而有的案件一审在中级法院进行。如当事人对中级法院做出的裁判不服,会上诉到省高级法院,由省高级法院二审审判,并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门里门外

首先,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采用“二审终审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中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在刑事案件中,涉及死刑的案件,有一个特殊程序,就是死刑复核程序,即,这样的案件必须提交到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判决才能生效并执行。

通常情况下,普通案件的一审就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那么可以上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了,就具备法律效力了。

其次,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符合其条件的案件的一审就在中级人民法院了。因此,当这些一审在中级法院的案件上诉后,高级法院就是二审法院了。甚至有些案件的一审就是高级法院了,二审直接就到北京的最高法院了。这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级别管辖法院。

第三,除了上述的级别管辖之外,民诉法还规定有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海事纠纷由海事法院审理,而如果对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则需要提交到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海事纠纷由专门的海事法院进行一审,就是专属管辖。


颖想法律

我来简单说一下吧,一般一切的小案子,都由各个市区的“初级人民法院”审理,什么是小案子?

比如普通的涉案金额不是超特别巨大的盗窃,抢劫,行贿受贿等,受害者不多的重伤以下伤害的故意伤害以及其他相关刑事案件。

而这些案件都是由“初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如果被告人不负提出上诉,那就是由这个市市一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二审,而二审为终审,所以这种案子由中院审结。


而一般大的案子都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什么是大案子?

一般涉案金额超特别巨大,杀人案件,故意伤害导致有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等这样类型的刑事案件,判决会涉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由中院一审审理。

如果被告人不负一审判决,会向上级人民法院,也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就服刑二审审理裁定,由于二审是终审,所以这类型案子由高院审结。

当然如果涉及“死刑立即执行”这类的案件,省高院二审裁定完毕后,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批准,如果“最高法”认定该死,会批准执行,如果觉得理据有问题,会打回重审。


所以是否有资格二审到省高院是根据你的案子性质决定的。如果你的涉案金额或者伤害程度可以达到无期或者死刑,都会去中院,二审到高院的。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一审主要是为了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二审主要是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再审主要是纠错程序。二审终审也是为了给当事人双方一个了解对手和追求公平的机会。分开民诉和刑诉来讲一下。就民诉来讲,就是给法官摆证据,看法官更相信谁的故事,当然在这里主要是指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方证据充分,另外一方就是胡搅蛮缠当然不牵扯。事实上看电影的都知道,电影倒叙还是正叙,剧情先给你看哪一段,剪辑直接决定了你对故事的认知和理解。法官也是一样,一方要是很有经验,能把黑的说成白的。二审的目的就是,输的那一方如果确实是有理的,都看过对方表演过一次了,套路也知道了,还说服不了二审法官,那就活该输官司了,这也就减少了错案。刑诉的二审的作用就不要说了,最近于欢案大家肯定都知道了。至于中级法院一般都是比较重的案子,民诉是公益类的,重大涉外案件,涉港澳台的案件,还有就是标的额比较大,超出基层的案件。而刑诉一般是危害国家,恐怖主义案件,无期徒刑,死刑,没收财产的中级审一审。中院一审上诉自然就到了高院,当然本辖区特别重要的案子高院也会一审。


用户603999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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