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婚竭力爭到兒子撫養權 發現養了12年卻非親生

離婚時竭力爭取到兒子撫養權

離婚後發現養了12年竟不是親生的

當婚姻生活成為一幕幕狗血劇,等著孩子的是眼前的苟且還是詩和遠方?

夫妻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婚生子女等,往往是雙方爭執的焦點。父母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了影響,為考慮婚生子女未來的成長,法院在審理時依法會將撫養權判給適宜撫養孩子的一方。那麼,對於“最佳照顧方”,法院是如何考量的?

第1幕神反轉

男子有生殖障礙,物質條件比妻子好離婚卻沒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2013年,已過而立之年的林瑞經人介紹認識了小3歲的趙豔,經過一年的相處,兩人順理成章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後一年趙豔懷孕,生下了兒子林泉。

起初,一家三口的小日子過得還挺幸福。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夫妻倆因為性格不合矛盾日益明顯,經常因為瑣事爭吵。最嚴重的時候,趙豔甚至搬回孃家居住。最終,趙豔覺得日子這樣過下去已無意義,便於2015年起訴至法院,但被駁回。不久後,又到林瑞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男方家境比女方優異,更加適合孩子生長,且男方有生殖障礙,故由男方撫養婚生子。趙豔不服上訴至海口中院,你猜怎麼著?法院審理後,認為女方更適合撫養孩子。這是為何?

原來,海口中院不僅從物質層面考慮,還對孩子的生活環境進行了一番瞭解。海口中院認為,從物質條件上看,雙方均具備撫養林泉的條件,但從未來成長環境來看,趙豔工作靈活,可以有更多的時間陪伴林泉。如果孩子跟著父親生活,平日面對最多的僅是爺爺奶奶;如果跟著母親,平日裡可接觸年紀相仿的同齡人和不同年齡段的親人。如此看來,趙豔的家庭環境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故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女方。

法院希望,原被告兩人的婚姻關係雖解除,但雙方跟孩子的親子關係仍然存在,希望雙方能妥善、理性處理成人間的隔閡,以免對孩子造成身心傷害,讓孩子可以獲得完整的父愛和母愛,健康成長。

第2幕成備胎

有老公兒子的她另結新歡,生下女兒後撒手人寰女兒生父成謎,孩子的撫養權究竟給誰?

1998年,鄧福才和姜雯在原瓊山市演豐鎮人民政府(現為海口美蘭區演豐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後不到兩年,姜雯懷孕了,生下一個兒子。見妻子給自己生了個大胖小子,鄧福才很開心,對妻子有求必應。為了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姜雯提出到外面打工掙錢,鄧福才同意了。

在外打工期間,姜雯認識了龐博,因為兩人是老鄉,因此平日裡常常往來,一開始只是聊聊工作,後來無話不說,久而久之,情愫悄悄滋生。2009年5月,姜雯生下女兒龐欣欣,並在9月份和龐博在屯昌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在外打工的妻子成了別人的“老婆”,在海口的鄧福才卻一無所知,在他看來,妻子打工忙偶爾才回家並不奇怪,即使回來只是伸手要錢也是人之常情。

2016年,姜雯和龐博離婚,女兒判給姜雯撫養。天有不測風雲,同年秋天,姜雯不幸去世,女兒被龐博帶走。姜雯臨終前告訴鄧福才,女兒其實是他的。鄧福才看過照片後,覺得女孩的樣貌確實跟自己有幾分相似,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龐博帶孩子前來做親子鑑定,欲拿回撫養權。

鄧福才申請與龐欣欣做親子鑑定。然而法院與龐博多次溝通,對方均拒絕配合。由於親子鑑定只是法院判決是否存在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而非唯一證據,因此在對方不配合的情況下,法院轉而審查原告鄧福才是否已提供必要證據,以及其證據能否相互印證,從而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然而,鄧福才沒能提供必要充分證據,故在龐博不予配合的情況下,鄧福才所提供證據缺乏證明效力,尚不足以證明鄧福才與龐欣欣之間存在親子關係。綜上,被告龐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視為放棄其訴訟權利。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鄧福才的訴訟請求。

鄧福才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中,鄧福才沒有提交任何新的證據。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後,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3幕“喜當爹”

兒子養了10年,離婚時好不容易拿到撫養權2年後經親子鑑定發現不是自己親生的

2003年,孫川庸和郝玉梅登記結婚。婚後,小兩口和男方經營商鋪的父母住一起,一家人的生活支出,靠商鋪的盈利支撐。兩年後,郝玉梅生下兒子孫煊。在孫煊五歲那年,郝玉梅再次懷孕並生下孫晗。兒媳生了兩個大胖小子,孫川庸父母樂得合不攏嘴,生活重心全放在了倆孫子身上。然而,一家人其樂融融地生活了數年後,因為一場離婚官司,一切戛然而止。

因為夫妻矛盾,郝玉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15年,龍華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並判決孫煊由孫川庸撫養,孫晗由郝玉梅撫養。孫川庸不服,欲拿回孫晗的撫養權,遂向龍華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綜合考慮,判決孫晗由孫川庸撫養,郝玉梅每月支付撫養費450元至年滿十八週歲止。

此後,兄弟倆便跟著孫川庸一家生活。2017年,孫川庸對孫煊的血緣產生懷疑,進行親子鑑定後發現,孫煊真不是自己親生的。孫川庸認為,郝玉梅欺騙了他,不忠於婚姻、不忠於家庭,“離婚時,她心知肚明,卻沒有主動承擔撫養孫煊的責任,想讓我替她把兒子養大成人。她要賠償我的精神損失費10萬元,並賠償我撫養孫煊近13年來的所有費用20萬元。”

郝玉梅稱,她可以撫養孫煊,但對於孫川庸提出的賠償費無能為力,“我也為你生了兒子,你要賠償我青春損失費30萬元,名譽損失費10萬元。”

美蘭法院認為,孫川庸非孫煊親生父親,孫川庸提出孫煊由郝玉梅撫養,符合雙方的意願,也符合一般的社會倫理觀念。考慮到婚姻存續期間郝玉梅畢竟對整個家庭的生活亦承擔了一定的家庭責任,對商鋪的經營和兒子的撫養均付出了心血;且即使孫煊非孫川庸的親生兒子,在孫川庸和郝玉梅未離婚前,孫煊作為郝玉梅兒子,也可以繼子的身份由雙方共同撫養,孫川庸和郝玉梅也應負有撫養的責任。故孫川庸主張郝玉梅賠償孫煊的撫養費,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孫川庸提出的精神傷害,法院給予了酌情支持。孫煊自小與孫川庸一家人居住生活,孫川庸一家人對他有深厚的感情,卻發現並非親生子,這已經侵害了孫川庸的權益,對孫川庸一家確實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並帶來不良影響。法院故支持了孫川庸主張的精神賠償金,考慮到郝玉梅生活困難,每月僅有1700元的工資,法院判決郝玉梅給予孫川庸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故美蘭法院一審判決,變更孫煊由郝玉梅撫養並自行負擔撫養費。郝玉梅賠償孫川庸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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