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强制破产制度化解执行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两年过去了,“执行难”问题进展如何?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十分关心,也进行了长期调研。

汤维建发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诸多务实而有力的举措,向执行难发起了全面进攻的攻坚战,在执行难问题上取得重大进展,执结率和执行实际到位金额显著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

为此,他呼吁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国家公权力强制破产制度。

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宣告破产

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确定了“执行转破产”程序。

按照《意见》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的条件,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汤维建坦言,该程序仍然需要取得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本质上仍然属于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不属于法院依职权主动实行“诉讼转破产”或“执行转破产”程序。

实践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他们申请破产或同意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的内在动因均不足,这不利于企业破产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汤维建建议,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根据职权直接将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而无需取得诉讼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这样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汤维建提示,在制度设计时,法院依职权主动宣告破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或破产原因;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经过法院行使释明权,仍拒绝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同意实行向破产程序的转化;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处在法院的审判或执行之中。如果纠纷案件尚未进入法院领域,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破产申请

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2017年6月27日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两高”共同出台的首个司法解释。

汤维建表示,鉴于破产案件的相关特点,我国有必要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破产申请的制度,对于一定范围内的破产案件,赋予检察机关以破产申请权。

汤维建分析原因称,如何借助破产手段实行宏观调节,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当前我国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而这一重要任务若完全委诸当事人加以实现,却十分困难的。

此外,破产案件属于特殊种类的经济纠纷案件,往往具有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面宽等特点,而且有的破产案件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秩序的局部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制,检察机关提起破产申请应当经过前置程序。”汤维建提醒说,只有相关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请的人,不提出破产申请,检察机关才能提出破产申请。

“此外,并非所有的破产案件检察机关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汤维建说,检察机关提出破产申请应有范围可考虑限定为:

一是混杂有破产诈欺、和解诈欺、过怠破产、破产贿赂等破产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二是涉及债权人人数多、债务额高、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体性纷争或事件的破产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三是涉及国计民生、关系社会安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与政策性破产相关、破产善后处置较为复杂、职工安置难度大等破产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四是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自己提出申请的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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