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要求至迟不超过24小时必须送至看守所,对办案有什么阻碍吗?

总放小长假

刑诉要求至迟不超过24小时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的目的是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案件中,发生刑讯逼供的情况主要不在看守所,因为看守所规范化建设后,犯罪嫌疑人和审讯人员的位置固定,用铁栅栏隔离,录音录像监控,使得在看守所进行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不太可能的事情了;而刑讯主要发生在提外审和送看守所之前,所以要严格限制提外审的条件和时间,规范出所入所的身体检查,同时强调要拘留逮捕后立即送往看守所,不能在侦查机关办案的场所、办公的场所给侦查机关太多的时间,因为这是刑讯的高发期。

刑诉要求至迟不超过24小时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并不会对办案产生影响,因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辩护律师有会见和通信权,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我国宪法庄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尊重和和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一律不能确定其有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要受到平等的保护。


京师律师

刑事诉讼法要求,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拘传当事人后,最长可以在公安机关自己的办案地点讯问当事人,最长不超过24小时,如果认为需要拘留当事人,就应该在24小时内作出拘留决定,同时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

比如说某些案件,被害人报警,警方受理案件,对被害人做好询问笔录后,如果认为应该要立案,就会可能对相关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要求其到案接受调查讯问。比如通过传唤、拘传等措施。

以拘传为例,公安机关一般是将当事人上门拘传到案,从办案便利性考虑,公安机关当然是希望能直接、不受太多限制的对当事人展开讯问。

而当事人的前两次讯问,由于处于一种被“抓”了的紧张状态,往往不知道该如何面对公安人员的讯问,要不就是什么都认,把本来不该承担的责任都承担了,要不就是胡说八道,说出来的东西自相矛盾,这些对于当事人自身的权益保障而言,都是极为不利的。反而是在被拘传24小时后,由于及时的会见律师,对法律法规有相关了解,同时在看守所内有同仓室人员的普法和开导,相对而言会更懂得如何应对,知道该说的就说,不是自己的说的,也会做任何不应该的评价。这是办案机关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从办案机关的角度而言,他们应该是更加希望直接在自己的讯问室直接把问题解决了。而不是去看守所讯问,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案件中,在被送往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内多次讯问当事人,其实就是一定突击措施,突击式的讯问,获得更多有罪的证据。

去看守所讯问,很多地方都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同时不能外提讯问,所有的讯问次数、时间都必须有提讯提解记录。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不请自来,见谅!

办案有阻碍,但必须依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办案阻碍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刚到案是心理最薄弱的时候,这个时候审讯最容易突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办案黄金时间。这段时间突破不了送往看守所就很难突破了。


二、看守所关押犯罪嫌疑人鱼龙混杂,更有惯犯,犯罪嫌疑人关押以后会有出谋划策者,教其避重就轻逃避法律处罚。

三、律师介入。


小张乱弹

对案件的证据方面的准确收集是有影响的,一个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方式有多种,因为案件的破获方式不一而论,但就其本质而言,证据是讲究客观证据的,比如抓到小偷就得要起出赃物,杀人得找到尸体与凶器等等,这些都是基本证据,也是釆取刑事拘留强别措施的必要条件,光凭口供没有实物证据,是很难批下来的,所以在抓获嫌疑人的二十四小时内,要得到其口供,并通过其描述寻找到其实施犯罪的粅证,形成关联性,并固定,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利于下一步的证据收集完善,并提请逮捕,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妥之处请指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