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後老人去世了,與子女已分戶子女有繼承權嗎?

自強不息156590804

土地確權後老人去世了,與子女已分戶子女有繼承權嗎?這個問題必須從農村土地承包的根源和原則開始說起。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承包一定份額的土地,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這個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承包戶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為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只有集體成員才有權承包。二是以戶為單位,這既符合農業生產特點,也有強烈的保障功能。三是承包期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這些特點就衍生出能否繼承的問題?這裡面有幾個情況:一是戶內有的家庭成員去世,但戶內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則此時不產生繼承問題。因為這個家庭承包戶依然存在,應繼續承包經營至承包期滿。二是戶內的家庭成員全部去世時,能不能發生繼承呢?按照承包法規定的原則,承包戶內家庭成員全部去世,則這個承包戶消亡,承包地應由集體收回,重新發包。當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具體到您說的情況,你和父母分別屬於不同的承包戶,按照法律,應該不能繼承土地承包權。但在農村,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執行,就看村裡怎麼認定執行了。


農人愛農地

這取決於你所講的確權的“土地”是哪種土地。家庭承包耕地、家庭承包草地、家庭承包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宅基地這幾種情況在繼承這個問題上是有著不同的處理方式的。下面我們一一來進行分析。

1.家庭承包耕地、草地,沒有繼承權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針對的是“農戶”,是以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所有權屬村集體,並不產生繼承問題。如果老人與子女已經全部分戶,且其戶口上已經沒有其他人在戶,就屬於“整戶消亡”的情況,村集體將收回該戶承包地另行分配。

當然,如果在分戶時,已經在分戶協議中明確清楚了承包地劃分問題,那麼子女分到的那些土地是不會收回的,只收回老人所在戶口擁有的承包地。

另外,承包地雖然不能繼承,但是地上的收益,比如糧食、流轉費用等收益子女是可以繼承的。

2.家庭承包林地,繼承人可以繼承收益並繼續承包

如果是林地,其承包經營權可以發生繼承,具體可參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可以繼承

一般像荒山荒地等土地可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承包費和承包期限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繼承分配,承包經營權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當然,如果所有的繼承人都不願意繼續承包則可以將承包經營權轉讓,轉讓費作為遺產分配。

4.宅基地不能繼承,地上房屋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不能夠繼承的,但是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繼承人符合當地宅基地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之後可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等,但是如果繼承人不是本村戶口且不符合分戶條件和宅基地申請條件,那麼如果繼承的房子坍塌之後是不能重建的,此時村集體有權收回該塊宅基地。


土地論壇

土地承包確權是以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權是不能繼承的。同一戶口本上的人都消亡土地會被收回,戶口和父母在一起的屬於共同承包,老人去世後你的戶口還在原來籤承包合同的戶口本上才是你的。要想留住父母的承包地土地確權的時候老人就要把土地登記在子女名下了。


喵喵183661866


土地確權後老人去世,並且與子女分戶單獨生活,那麼在此等,情況下,做為以分戶單過的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土地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四條:【承包關係與繼承】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格做為遺產。

也就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夠繼承的,所能繼承的是土地的創造的收益做為遺產的部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只能夠接續承包。也就是說父母的土地子女想繼續承包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如果家庭成員中有,沒有土地的並且符合條件的,該土地是可以做為補充部分的土地繼續承包的。


神農35

土地承包戶與戶口登記的“戶"不是同一概念。雖然開始分地承包時一般是以戶口登記上的"戶"作為基礎的,但是,承包戶中的承包人口是可能有變化的(生、死、嫁、娶、養、分等),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只要原承包戶不是"五保戶"之類的"絕戶",亦即原承包戶"後繼有人",不只是親子女,哪怕養子女、繼子女(均要求有合法的收養及撫養關係),都算"後繼有人;如果無子女但有孫子女丶玄孫子女,也無論是血親的還是擬製血親的(即繼子女丶養子女的後輩,也屬"後繼有人",這些情況下法律都承認原土地承包戶的存在,那麼,就要在土地承包期內維持原承包地不變。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草地、水面、灘塗等。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承包地本身無所謂繼承不繼承,是保持(保留)不保持的問題。只要原承包家庭仍存在或稱延續下來,就對原家庭全部承包地擁有承包權。你講的情況,因為老人有子女,所以原承包戶仍屬存在,不管該承包戶以後分不分戶,其承包權在土地承包期內保持不變。請注意,這不叫繼承哦!如果是留下房屋及其他財產給子女的,這才叫繼承。當然,這些承包人首先必須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


阿沙58141898

我們國家規定,土地是集體所有,個人擁有的是承包權。而土地確權,也不是分地,只是對二輪承包地的一種完善,使得四至精確,地點精確。確權後的土地,老人去世後,是可以給家庭成員使用的,直至這個家庭成員絕戶,集體才能回收。但這種情況不屬於繼承。

這種情況可以延續到第三次土地承權變更。不過現在國家規定,二輪土地地承包關係已經再次延續三十年,也就是說,要到二零四八年左右。


我在農村有別墅

按個人認知,以嚴格意義來說並不存在繼承的說法。即使土地確權,其使用權也受承包期限制。按照當前的規定,簡單的說以戶為承包主權的土地,不因個別成員戶籍變更或死亡而受到影響,但依照最高法的解釋意見當戶內成員全部遷入~設區市~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給予適當補償,而戶內成員全部死亡的,由發包方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以個人名承包的林地丶荒野等土地使用權在承包期內由其繼承人優先承包使用。而文中子女已分戶,按照戶口管理條文來說,子女戶口應該已是外遷了。因為同一集體內獨生子女與父母是不允許分戶的,即使這種情況分戶已有事實先例,但從法律層面來說是不合法的,屬於無效分戶。兩子以上分戶父母也是跟隨子女的,也就是說兩個子女最多也只能分成兩戶。


鄉下農人

新一輪土地確權承包期限依舊是三十年。作為土地承包期內死亡人的子女有對其父名下土地承包權的繼承權。但此繼承權會因為三十年後再次土地確權而自動終止。因為土地是國有不屬於該子女父親的個人財產。


梅55986306

有繼承承

小偏,還個問題不是法則問題,而是人心,道德,親情的問題.

首先繼承不過是財產對嗎?子女於己分戶子女都是老人的子女,但是一般來說應該由沒分戶的子女來繼承.沒分戶的子女大多和老人吃住都在一個家,當然照顧老人的也是他們多.你那些早就分戶出去的是不是付出就比沒分戶的少了許多事?再說了,農民的土地每個人並不多,希望看在兄弟姐妹的親情不要去掙那點財產.

如果老人有大多的財產的話,沒分戶的也應該拿出來分給己分戶的兄弟姐妹們.親情還要比其它東西重的.

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只做參考.


奇峰216762372

需要具體分析。

履行了贍養義務的子女,不會因分家而喪失繼承權。對於土地,只是繼承權的行使方式問題:一是實物繼承;二是貨幣繼承。

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人,雖同居一室同用一本《戶口薄》,也會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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