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詐騙3100萬元,律師辯護被告人無罪釋放!

羅某被指控合同詐騙罪,按照法律規定,本案涉案金額高達3100萬元,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經過信之源楊建莉律師的有效辯護,楊律師辯護意見得到法庭採信,認定公訴機關的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最終檢察院只能撤回起訴。

涉嫌合同詐騙3100萬元,律師辯護被告人無罪釋放!

【案情簡介】

被告人羅某系山東某食品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旗下有三家公司。由食品開發公司股東張某負責關聯公司在山東濟南的土地收購事宜。2014年,馬某、施某在濟南某村委會村民委託下,代村民轉土地7942.8畝,並於2014、2015年先後與羅某旗下三家公司簽訂《土地承包轉讓合同書》,2015年被告人羅某以所收購土地的證件作抵押向農業銀行山東某支行抵押貸款數千萬元,被告人羅某在此期間陸續支付農民1648萬元,而後,由於所經營公司陷入困境,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支付剩餘3406萬元土地款。經馬某、施某及村民多次催要土地款後,於2016年12月5日,在馬某等人的逼迫下,被告人羅某以其系股東的山東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名下位於濟南市的55套商品房及1010平方米門面用於衝抵所欠土地款3100萬元,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 ,而實際該55套商品房及1010平方米門面早已售出。後被告人因未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亦未能按期還款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拘留。

【辦案經過】

被告人羅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師事務所聘請楊建莉律師作為他的辯護人。楊建莉律師接受委託後及時到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查閱卷宗。在認真閱卷、向當事人詳細瞭解案情後,辯護人認為此案存在很多疑點,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僅是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4月3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於2017年5月28日在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楊建莉律師為被告人作了無罪辯護。庭審後經法院多次討論,採納了楊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公訴機關的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辯護律師經過與法檢的多次溝通、交涉,開庭6個月後檢察院於2017年11月21撤回起訴。

【案情分析】

合同詐騙罪在罪責方面,除了要求具有故意外,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該非法佔有目的不僅是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之一,更是區分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非法佔有目的可以存在於簽訂合同之時,也可以存在於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判斷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時,首先考察被告人是否採取了刑法所規定的欺騙手段。本罪的欺騙手段是指以下情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涉嫌合同詐騙3100萬元,律師辯護被告人無罪釋放!

本案當中,被告人羅某並無非法佔有農民土地的故意,也並沒有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農民的土地權。整個案件的事實是,被告人羅某的四家公司:山東某食品開發公司及旗下三家公司,為市場發展需要,在山東濟南開展收購土地事宜。村農並非是在被告人羅某的欺騙下而產生的轉讓自己土地所有權的意思,而是有意委託馬某幫忙轉讓土地,馬某輾轉找到被告人羅某的公司,與其合作。

馬某自己選擇與被告人羅某的公司合作,合作中被告人羅某的公司出現經營風險,才導致合同最終未能履行完畢。期間,公司一直陸續支付馬某購買土地的款項,已經支付的款項佔到總款項的二分之一左右,並不符合合同詐騙罪情形中第三項“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規定。

另外,“在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款項、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款項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被告人羅某並非是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款項,根據證據顯示,被告人羅某經營的公司,於2015年4月份左右出現資金週轉困難的情況,馬某分別於2014年12月13日與2015年1月1日與被告人羅某所在公司簽訂了《土地承包轉讓合同書》,可見,被告人羅某購買土地之時,公司運轉正常,並沒有騙取土地權用於向銀行貸款套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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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具有以上諸多疑點的情況下,案件雖然進入審判程序,並且公開開庭審理,但是,楊律師無罪的辯護意見得到法院採信,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涉嫌合同詐騙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律師無罪辯護方案取得成功。

【案件結果】

若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按照法律規定,本案涉案金額高達3100萬元,屬於合同詐騙罪中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經過律師的有效辯護,律師辯護意見得到法庭採信,認定公訴機關的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最終檢察院只能撤回起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辦案心得】

1、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及時會見嫌疑人、及時與辦案部門聯繫,經過閱卷、會見、調查之後,應當形成辯護意見,以書面方式提交給檢察院、法院案件承辦人,並進行溝通;

2、尋找案件的突破點,如立功、自首、作案動機、被害人過錯等因素,針對經濟類犯罪特殊案情,跳出罪輕思維模式,大膽進行無罪辯護,爭取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3、犯罪嫌疑人家屬要在第一時間聘請律師,律師及時介入案件能夠為嫌疑人爭取到取保候審,及時提出法律意見,可建議辦案部門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及時變更罪名,而到審判階段才聘請律師,難免司法部門先入為主,導致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4、按照刑法疑罪從無的基本原則,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無罪的判決。但在司法實踐中,無罪判決率極低,隨著法治的不斷健全,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背景下,辯護律師的作用會越來越大,公平公正的判決結果將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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