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申訴信訪和審判監督有什麼區別?

風雨人生138857276

刑事案件申訴的最終目的是改變生效判決!而你所說的申訴信訪和審判監督有著本質的區別:

其一,申訴信訪只是反映訴求的一種方式和渠道。其本質上並不能對生效判決產生直接影響。只能通過信訪的渠道引起相關部門對案件的重視,進而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對案件提請依法再審來實現;而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司法機關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其二,申訴信訪往往是因案件受本地干擾因素較多時當事人採取的無奈措施,通過信訪渠道進行申訴的週期較長,投入成本較大;而審判監督程序則是直接的通過事實和證據,由司法機關經法定程序提起的再審,經過固定的審限,只要有足夠的事實和證據能夠證明原有生效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案件即可及時得以糾正。

因此,建議您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再審渠道,依法合規表達利益訴求。


清風普法

與訴訟有關的申訴是指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誤,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請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

審判監督程序又叫再審程序,是司法機關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再行審理的訴訟程序。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要想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可堪比“蜀道難”。刑訴法規定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啟動再審;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啟動再審。由於立案登記制、員額制改革、民商事案件管轄調整等因素影響,法院是案多人少,無暇分身,更遑論快速處理各類申訴了。

一旦啟動了再審,接下來就是按照普通程序的一審、二審進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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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搞明白三者之間的聯繫以及區別,就必須明白三者的具體含義。就我而言,法律的語言一般是通俗且簡潔的,因此,在一般情形下,我們從定義上就能對它們的區別和聯繫有所把握。


信訪制度:是指公民個人或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等參與形式與中國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籲請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採用一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有的政治表達及申訴方式。



從其定義來看,信訪更多地是作為一種非訴程序,通過某種社會救濟途徑從而達到申訴的目的,但終究沒能落實到具體的訴訟程序上。


因此,對題主而言,區分申訴與審查監督的意義可能更大一些。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以及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不予批捕決定書等決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原案重新進行審查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因此審判監督程序又稱是再審程序。



兩者的主要區別:


1、提起主體的不同


再審的提起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於本院或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依法裁定撤消判決,決定再審。


申訴的提起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引發的結果不同


決定再審後,原判決將被撤消,人民法院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提起申訴後,人民法院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會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徑直駁回申訴。



用兩句話總結三者的區別和聯繫即:


申訴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之一,除了申訴,檢察院的抗訴,法院內部的自我監督都可以啟動該程序。申訴並不一定都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如果法院審查後認為申訴無理的,就只作為信訪處理了。


I律師

我認為:有些老百姓信“訪”不信“法”,應予以諒解,信訪是老百姓沒法的辦法。國家《信訪條例》的實施,進一步規範了信訪的性質和信訪的方法,下情上達,“訴”“訪”分離,凡涉訴的信訪仍歸口法院處理,讓真正信訪所反映確實存在問題交由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用行政干預的辦法,切中要害的去解決。而審判監督與信訪最大的不同是:審判監督是一個司法程序,通過這個程序,進行必要的司法救濟,依法糾正冤錯案,為其申訴的當事人答疑解惑,讓其服判息訴。

“信訪”和“審判監督”最大的共同點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為申訴的各方定紛止爭。彰顯公平正義,共建和諧社會。


凡眼看法

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只要符合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五種情況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經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可以啟動再審程序,也叫審判監督程序。而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都設有信訪部門,不但接受當事人的申訴案件,對案外人指出的批評和建議,以及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也受理,是國家機關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一種工作方式,職責更為寬泛。如果單純刑事案件申訴,應該到法院的審判監督庭(告申庭)更為快捷。


SirJanzen

信訪嚴格來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由於很多時候將當事人申訴也歸到信訪之中(對當事人權利救濟不足),因此在提到信訪這一概念時,其實包含了刑事申訴這部分內容。

廣義的審判監督程序包括申訴和再審(狹義的審判監督)兩個階段,二者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繫。

首先,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訴,法院要對申訴進行復查,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符合條件的,則會駁回申訴。這意味著大量的申訴將不可能獲得再審機會。

其次,如果法院經複查認為案件“確有錯誤”,則會決定啟動再審。原來是一審終審的,再審按照一審程序進行,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原來是二審終審,或者上級法院直接提審的,則再審按照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不能上訴。

可見,從程序上,案件的流程是:當事人申訴-法院對申訴進行復查-法院決定啟動再審-法院再審改判。從實體上,啟動再審要符合“確有錯誤”的條件,這需要比較複雜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規則,但這主要是由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來完成的工作。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是針對當事人向法院申訴的情況。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兩條腿走路”,即也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請檢察院向法院抗訴,此處不贅。


風雲26610126

(1)含義不同 A、刑事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審查裁定是否重新審判。B、信訪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C、審判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的法律監督。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訴,包括按照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二是依法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2)提起主體不同 A、刑事申訴的提起主體是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B、信訪的提起主體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C、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各級法院;各級檢察院。

(3)受理的機關不同 A、刑事申訴可以向法院和檢察院申訴,也可以向其它國家機關申訴;B、信訪是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C、刑事審判監督程序只能向原審法院和上一級法院提出。

(4)行使權利的期間不同 申訴沒有期間的限制;而申請再審則必須在判決,裁定,調解生效後兩年內提出。

(5)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申訴不是必然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只有經過法定機關審查原判決,裁定,調解確有錯誤並由檢察院作出抗訴決定或由法院作出再審裁定後,才能引起再審;而當事人申請再審,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即可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

至於怎麼走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你要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審查起訴部門既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附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許婷律師

法海一粟的觀點:申訴信訪屬於非司法程序,審判監督屬於司法程序。這兩種程序所解決問題的機制完全不同。

1、申訴信訪。對此國家制定的信訪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調整信訪人員和受訪機關之間的法律關係。信訪在本質上不屬於司法途徑。雖然各機關各部門從上到下都設立了信訪機構或者信訪窗口,但是,其信訪部門本身並不解決任何問題,它只是下情上達的一個途徑。信訪中的問題處理,最終需要回到各職能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通過行政途徑處理。信訪能夠處理的問題,都是領導重視的問題。因此,信訪人往往希望自己的問題能夠得到領導的重視而得以解決。

2、審判監督。

審判監督是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所明確規定的法定的救濟渠道。因此,審判監督本質上屬於司法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申訴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的,司法機關應當作出再審的決定,並對該案進行再審審理。通過再審審理,依據再審所查明的法律事實,作出再審判決。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陳群律師為您回答。

刑事案件申訴,和審判監督,都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體現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其中,審判監督是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五章專章規定。

第五章就名叫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是發生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的一種糾錯程序。

不是必經程序

它可以是由當事人申訴引起,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院長髮現以後提起

刑事案件申訴,是由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時候,提出的。

申訴,不停止原判決原裁定的執行

申訴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受理並啟動再審程序。申訴信訪是訴訟程序之外的糾錯措施

一般由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向信訪機關提起,他的法律依據是信訪條例。


陳群律師


審判監督是種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決定,或者是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是再審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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